何为同一法律关系(何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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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请简单说明 10分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民法法律关系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首抚,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首抚,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此例中,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 希望能帮到你!

怎么理解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此时不可以针对汽车进行留置的,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民法中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请简单说明 10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是一部基本法,是民法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法法律关系就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民法法律关系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 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动产的权利即为其享受的债权,因此,两者是同一层法律关系,是一个意思。

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多个诉讼请求指什么?

所谓一个诉讼只能解决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只有发生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同一的情况下,才有讨论到这个问题的必要,如果两个法律关系八杆子打不著,那正常人都不会把它扯到一个诉讼中去,比如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不会把A欠他的钱和B打了他这两个风棱牛不相及的事一并提起诉讼。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涉及到主体(也就是当事人),客体(就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上所举,A欠你钱和B打了你,这肯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连当事人都不同,客体更不同,一个违约,一个是侵权。

那何为法律关系竞合,就是说同样的当事人之间因一个行为引起了他们之间两个关系,在民事领域最常见的就是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比如你坐公交,它车没开好出了事故,你伤了,这样车主的一个行为就引起了你们之间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合同违约,你们有客运合同关系,保证你的人身安全是客运合同的应有内容,现在你人伤了,他违约,你对他有违约请求权;另一个是侵权关系,他没好好开车造成你人身伤害,这是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你们没有合同关系,只是搭便车,他同样构成侵权)。这两个法系关系是不能在一个诉讼里解决的。你到法院起诉,只能提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两者都提。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一个诉讼里你的具体请求,以上例,你提侵权之诉诉车主,你要求法院判他赔偿你损失多少多少,并给你赔礼道歉如何如何,这两个具体要求就是诉讼请求,所以一个法律关系范围内,提几个诉讼请求都没关系,但法院会不会满足你的请求那是另一回事。

一并受理一般发生在有牵连的共同诉讼中,说起来复杂,不详述。

另案起诉,就发生在前面讲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同一的情况下,如A既欠你钱又打过你的人,你们两人之间发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违约一个侵权,但当事人都是你们两人,你这时到法院起诉,只能以一个法律关系起诉,不能又诉他还你钱又诉他赔打人的损失,否则法院只受理一个,另一个叫你另案起诉。

“一事”通常指一个诉讼,也就是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指一个诉讼请求。

有几种法律事实就有几种法律关系?

这个说法欠妥。

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等级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同一法律关系。

在同一法律事件中,当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时,选择于己有利的法律关系是否正当? 尽量从法理学角度给出建议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而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进而影响到判决结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而被告方则认为是权属争议。   侵权的诉讼费用一般比权属争议要高,而且如果权属确有争议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便会被法院驳回,增加诉累。如果原告主张权属确认纠纷,同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则会得到支持。   三、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否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很可能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有时还难以做到清楚、明确,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虽然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坚持原先的诉讼请求,不愿意作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为了一个说法”,即使败诉也在所不惜,故而坚持先前的诉讼请求;   二是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基于事实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并不客观,或者存在偏见,寄希望于上诉程序能改变这一切;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规费一般依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诉讼费的增加或者减少,有的当事人不愿意追加诉讼费而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也有些当事人不在乎诉讼请求变更可能导致的诉讼费用减少,而宁愿多交诉讼费,为的是在二审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不作出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律关系的选择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想当然。否则,会适得其反。

相同法律关系与同一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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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关系的区别

相同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关系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上的差异:相同法律关系指的是两个或多个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完全相同的现象。同一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客体和内容相同的部分。

2.主体范围不同:相同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同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同一主体,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

3.客体范围不同:相同法律关系涉及的客体可以是同一客体,也可以是不同客体。同一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同一客体,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和债务所涉及的财产是同一财产。

4.内容范围不同:相同法律关系涉及的内容可以是相同的内容,也可以是相似但略有差异的内容。同一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是相同的,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和债务的内容相同。

请解释说明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就是同一个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的主体或者客体。比如一个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甲让乙加工制作毛衣20件,半年后甲让乙加工制作毛衣40件。甲乙之间就相当于一个加工承揽合同,虽然都是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因为两次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不一样的,所以并不是在同一个法律关系。当然在宏观上都是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除非是一次性约定工制作毛衣20件,半年后甲让乙加工制作毛衣40件,这才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

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的年龄没有关系但是还是看老人有无权利签订及你们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是否生效得看这是什么合同,虽然有一般的生效条件,但是有的合同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能成立,又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能生效。对于一般合同来说,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有标的,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成立了,用民法典的语言来说,就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要约和承诺达成了一致;而一般合同成立之后,判断主体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是否合法,一旦满足就立刻生效,这是理论上的论述而已。对于现实中的合同,大多都是承诺一生效,合同就成立;合同一成立,合同就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关系具体有哪些?

一、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请问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麻烦举例说明下,谢谢!

同一法律关系或叫同一个法律关系,以借贷为例,一个合同所产生的事情,就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事情,如果我跟你有合同约定,我每天给你10元,今天给的、明天给的、后天给的。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每天借一次的,一次就是一个借贷合同,每个合同都是独立。昨天跟今天的合同,在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利息、还款日期有所不同,诉讼时效也不同,是分别属于不同一个法律关系,只是同属于一种法律关系而已,即都是借贷关系。

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简介

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 电子商务托管的法律关系图

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切法律关系都具有意志关系的性质

因为:①任何法律关系中都表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关系就不能不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②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通常总是通过该法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即使有某些情况是由于某种法律文件的规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一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通过该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意志行为才能完成。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质,并不意味着否认法律关系归根结底决定于物质的生活条件。任何社会的法律关系,都不能不反映着该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征。当一种社会经济形态被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所代替的时候,必然引起旧的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永恒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同时,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对法律关系具有影响作用。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点、 法律观点、 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都会在法律关系上得到反映。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①由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所规定和调整;②属于社会主义思想关系的范畴,最终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③目的在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1、加工毛衣的例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

我们认为,首先,以所谓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基本分类的看法,尽管有其深刻性,但并不能真正概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其不是社会关系分类的最佳方式。

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那么这个法必须是以民生为本的,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的。

但是现在社会,尤其是我们的社会,太多的关系,太多的金钱和权力左右的。比如2010年比较流行的“我爸是李刚”。如果这些矛盾不解决,人民心里总是会有矛盾在的。也总是会有不满在的。

另外,现在贫富差距太大,就拿现在的房价说,老百姓没几个买的起的,但是还是疯狂的涨,为什么?因为有钱的人太有钱了,所以政府职能限购,不让买,但是能否限制住呢?很多城市通过关系,权力,金钱完全可以打破这些规则,这就是不公平,没有规则。

其原因前文已有论述。只有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的分野,才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恰当方式。按照这一基本分类,则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

2、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

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

什么是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不得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双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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