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新交通法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导致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导致交通事故,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及作用可以划分为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需要根据交警判的责任认定书对这次的交通事故负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
二、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方一辆出租车由于拉客,停在道路中央,后车追尾,责任怎么认定
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后车全责,则由后车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按责任比例分担事故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五、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司法解释)
一、引言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交通工具坠落、行人被撞等意外事件。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归属,以便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理方式。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我国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1.事故责任主要根据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一方完全没有过错,而另一方有过错,那么完全有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也有过错,那么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还应考虑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事故发生时一方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那么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操作步骤
1.收集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判断事故责任的归属。
2.判断事故责任: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判断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一方完全没有过错,而另一方有过错,那么完全有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也有过错,那么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参考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在判断事故责任时,还需要参考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事故发生时一方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那么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判断事故责任时,还需要审查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证据存在矛盾或者不合法,那么应该予以排除。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二、过错
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三、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四、损害事实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责任
斑马线上撞人责任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斑马线上撞人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交警实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一般情况来看,如果其行人正常行走的,其机动车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是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的,其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其具体责任认定请以实际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答案】:(1)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的活动。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
a.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b.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c.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②因果联系原则
该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联系,其体包括
a.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成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纳果
b.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该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其内容包括:
a.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c.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④责任自负原则
即凡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自己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杜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
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的法律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动物伤人,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饲养动物伤人责任怎么认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2、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
3、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二、宠物伤人要怎么赔偿
宠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