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吗(意思自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吗)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平等地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和平等性。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公平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这一原则是民法对公正和平等的追求的体现。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欺诈、不隐瞒、不虚假陈述。这一原则是民法对道德和诚信的追求的体现。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是民法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维护的体现。
五、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这一原则是民法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的体现。它是民法的新增原则之一,反映了现代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六、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是民法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的体现。它允许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不受他人干涉。
综上所述: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民法典之中,对于规范和调整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体现了民法对公正、平等、自由、诚信、公共利益和环保等价值的追求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民法典》还在其他相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这六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自愿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而《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则强调了绿色原则的重要性。
民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分析:民法基本原则特征有六点,具体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6、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意思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意思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私法领域。
具体内容: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
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
本题考核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私权神圣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为什么要把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自治内容:! 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为什么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 求专业评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区别于公法的重要特征。该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及利益,选择是否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等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领域的合同自由(亦称契约自由)、婚姻家庭领域的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自主行使权利的机会,这既是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因此,作为私法领域,尤其是财产流通流域,不宜过多干涉。另外,人之追求可谓种类繁多、难以列举,但不论如何,人对于自由的追求是不可别磨灭的,法律为人所定,反应客观事实及人的追求,因此,法的价值之一便是自由,法保证自由、保障人们追求的机会,故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法自由价值在私法领域之体现。正如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所写到的:“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二、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并非指结果上的均等,而是指机会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可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以下几方面:当事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平等,在民事领域应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民法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故民法的平等原则乃私法领域特色之体现。正如法谚所云:“平等这之间无管辖权”,其意在强调平等之内涵:即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一方为一定行为抑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得被他人所干涉。纵观法理及民法之精髓,平等原则乃法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之体现。尤其是在国家成为民事主体之时,若不以平等原则加以规范,则不利于私人利益之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个人都是独立且平等的国家。”
三、公平原则
公平意味着公允持平,不偏不倚。为法正义价值之体现。作为私法领域,虽存在大量意思自治条款和机会,但不乏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者,此类行为看似自由、平等,实则乃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其行为及效果均与私法之目的背道而驰,故在追求自由、平等之时,亦不可有失公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之本意为诚信、手信、恪守义务,不欺诈,善意行使权利。若于无约定、无习惯之情势,应以诚信为本。诚信原则乃私法之帝王条款,系基于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之延伸。诚信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及合同漏洞、衡平利益、确立行为准则、指导法律解释之功能。
诚信原则在债法领域尤为凸显,正所谓:“契约应当遵守。”在双务合同之债中,一方之权利系对方之义务,反之亦然。一方不履行将危及对方,双方相互依存,为二者之合一协同为之。若失诚信,则合同之债难以成立、难以履行,当事人之意思难以实现。故该原则甚为重要,小到财迷油盐,大到国家经济兴盛。不仅如此,该原则已经由国内法迁移至国际法,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也会涉及到该原则。
五、公序良俗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旨在意思自治之必要限制,私法固然讲究意思自治,然如前所述,意思自治难免有瑕疵、缺陷。尤其自由二字,并非为所欲为、以为己牟利核心。法之价值不仅仅在于自由,更在于如何保障自由、维护良好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坦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正体现出自由应有限制,若要自由,合理限制个体自由为良策。另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乃由习惯变迁而成,其本旨恰恰在于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善意地方式利己、利他。故法律亦应尊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