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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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案例:中标后没有及时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案例:中标后没有及时签订施工合同

【案情】2005年11月22日甲房地产公司就某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和其它四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乙中标。2005年12月14日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面积74781平米,中标价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约,12月28日开工。乙按甲要求,先做施工准备,并进场于28日完成了开工仪式。但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细节认识不一致,且甲希望将其中一个专项工程分包而导致未能签约。2006年3月1日,甲函告乙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乙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500万元。甲认为合同未成立,双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有权另行确定施工人。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细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合同成立存在两种观点。但一般认为合同关系已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责任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结果】判决违约,据实赔偿196万元。未对继续履行合同做出处理。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涉及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可以由双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法第62条,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由于《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没有签合同就没有生效,没有生效但是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诺),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况。《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接受的,那么该合同成立。这个时候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目录

目录:

第一章 要约与承诺

第一节 要约的撤销

案例1:杨乌葛诉厦门杏林西港养殖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承诺的形式

案例2: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提单签发. 货物交付纠纷案

第三节 招标与投标

案例3:宣国昌诉湄池镇长澜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承诺能否撤销

案例4:张斌诉海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订购寻呼机号码纠纷案

第五节 承诺的撤回

案例5:池平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屯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悬赏广告

案例6:姚东海诉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7: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第二章 缔约能力

第一节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案例8:徐高生诉葛荣明欠款案

第二节 法人的缔约能力

案例9:赖金圭诉许建平, 邵武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10:北京合成纤维实验厂诉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11:深圳宝安区友谊服务公司. 合和公司诉博罗县福田镇房地产发展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12:瑞南公司诉<新会 万事通公司. 香港 万事通公司. 中电海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13:善军诉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第三节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案例14:濮阳市迅达资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市区中介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15: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四节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案例16: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费. 滞期费纠纷案

第三章 附条件的合同

第一节 解除条件

案例17: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第二节 生效条件

案例18:高路加诉李瑞庚购房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格式合同

案例19: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案例20:朱全华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口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合同的登记

案例21:于存库诉董成斌. 董成珍房屋买卖

纠纷案

第六章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22: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3: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4:钟云英诉钟焕斌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 违反法律的合同

案例25:浙江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6: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7: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诉祥业公司. 祥企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28: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9: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诉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案

第八章 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案例30: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蓬莱外贸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案例3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东方市东联二轻招待所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2:孙顺明诉梅明稠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33:南京海运学校诉大连华兴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光船租赁租金. 修船费纠纷案

案例34:廖瑞珍诉谭兆麟. 刘良锐房屋确权纠纷案

案例3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徐银力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6: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

案例37:武汉市伟达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诉吕明杰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38: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常州起重机分厂与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债务转让及保证合同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案例39:永嘉县邮政局诉北京康体保龄球设备中心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40: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案例41:赖某诉红地毯婚庆服务社非典解除合同案

案例42:张某诉王某酒店租赁合同案

案例43:张林诉南美洲狮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酒店租赁合同案

第十一章 违反合同的救济

第一节 定金

案例44:闻英. 蒋爱玲诉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纠纷案

案例45:上海鑫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青岛鹰伯尔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解除合同

案例46:靖江造船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赔偿损失

案例47:青岛方中工贸有限公司与韩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8:上海圣隆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越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9:中油管道京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耀华稀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0: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51: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案例52:蔬菜运输合同案 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继续履行

案例53:程鹏与泌阳县泌水粮食管理所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54:庄爱民与利津县东利油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违约金

案例55: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56:程明海诉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57:乌鲁木齐太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生科技发展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58: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解除合同

案例59:上海中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霍依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0:开封市三阳水泥厂. 河南省三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61: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上诉案

第七节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

案例62:广州新厚德农工商联合公司. 广州市农工商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与张建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第八节 减少损失的义务

案例6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首创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九节 预期违约

案例64: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诉北京爱丽根, 望族时装有限公司案

第十二章抗辩权

第一节 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65: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6:广州埔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国栋. 郑鹭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案例67: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海南儋州新志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抗辩权的丧失

案例68:刘丽诉多达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第十三章 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例69:广东万家乐公司诉粤海汽车厂. 粤海汽车公司. 九江实业公司. 九江发展公司及第三人南海信托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例70:东莞市虎门通达贸易公司诉香港增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兴市食用油厂侵权要求赔偿案

第十四章 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71:张奕诉戴瑜要求撤销其无偿转让房屋纠纷案

案例72: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诉五莲县蔬菜公司要求撤销其低价转让营业房纠纷案

案例73:上海新建仓储运输公司诉上海环东建材物资经营部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第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撤销权案

案例74:农行漳平支行诉漳平农资公司《以房抵债协议 纠纷案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释

案例75:李惠康. 程志达. 薛允璜与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合同纠纷案

案例76:香港亿之杰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清理小组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77:耿美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丰县支公司保险索赔案

第十六章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例78: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庄守勤案

第十七章 诉讼时效

案例79: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

第十八章 合同的附随义务

案例80:王利毅. 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第十九章 合同的担保

案例81:云南英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

案例82: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83: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与山东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84: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诉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85: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诉广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章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6: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诉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一章 显失公平

案例87: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京泰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青岛腾伟经济发展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88:桐柏县交通局诉于敏富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二章 重大误解

案例89:和龙县水产品开发公司诉哈尔滨四海物资经销公司购销旧船合同纠纷案

案例90:张琼芬诉鲁霞案

第二十三章 欺诈

案例91: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刘剑锋. 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92:石家庄市商业银行金桥支行诉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有没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含部分设计、采购、监理等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一)合同主体类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所谓的“挂靠”。

案例一: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209号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案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均没有与一建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部分管理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工资也是由项目部发放。虽然一建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贵州分公司与技术、财务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一建建设公司未举示相关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使能够举示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述人员与一建建设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由于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财务及管理人员均不是一建建设公司的员工,一建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未尽到质量监管、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的职责,故原判决认定系挂靠施工,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二)招标类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未经招投标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无效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包括以下情形: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受伤的案例

2009年7月,刘某某和张某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000元。装修时张某未审查刘某某是否具有装修资质。施工中,张某未限定刘某某每天工作时间,只是约定20日内必须完成装修全部工程。刘某某为了赶工期,每天雇二至三人装修,张某每天去装修现场两三次,监督装修质量,由于张某的督促,刘某某有时要加班到晚上十二点。后刘某某在装修中被坠落的不锈钢钢板划伤左手掌,被送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其左手第2-5指屈肌腱断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庭审中张某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故刘某某在承揽作业中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之间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000元。装修中张某没有限定刘某某每天工作时间,但约定20日内必须将旺旺园酒吧装修好。可见刘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旺旺园酒吧装修好这一劳动成果,同时刘某某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张某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刘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张某在装修时没有审查刘某某是否有装修资质,就雇佣其装修,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但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实际起草合同文本时请将此说明删除)

1. 本合同适用于橱柜、服装、铁艺栏杆、艺术品等类非标准产品的定作。

2. 标准文本原有条款不得删除,但可以在空白处填写“不采用”或“无”,亦可在“其他事项”条款说明第××条不采用,或增加其他约定内容。

3. 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必须填写。

4. 签署时应检查附件是否齐全。

5. 附件也必须盖章。盖章时必须对整本合同书加盖骑缝章。

6. 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律师沟通确定。

【定作物名称】定作合同

甲方:a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定作 (下称“定作物”)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方(定作人):a有限公司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2.乙方(承揽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3.甲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依法有权签订及履行本合同。

4.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同类、同等规模定作物生产或销售经验(或同类服务提供经验),熟悉定作物性质和特点并熟知与定作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乙方合同主体变更:

(1)乙方承诺,合同成立后将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将合同主体变更为任何第三人。

(2)若乙方坚持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为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但乙方须按应收款的10%承担违约金。

(3)发生乙方营业执照注销、所有银行账户注销等情况的,若乙方为公司法人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经办人等)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若乙方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原投资人或经营者本人外,其他人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理人或经办人)。

第二条 定作物

1. 定作物清单及价款

定作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价款

单价(元)

合价(元)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2. 价格组成及价格有效期:

(1)合同单价已经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材料费、制作费 、包装费、运费、安装费、税费、装卸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价格适用期间:本合同价格的适用期间按以下第 【a 或 b】 项确定,价格适用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购买乙方定作物,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a.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之日止。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 总价款及结算方式:

2. 付款方式: 有/无定金(比例), 。

3. 付款提示:乙方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付款提示函》并附《验收单》和合法有效的 发票。

4. 发票:

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有法律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应承担瑕疵发票面额10%的违约金。因发票瑕疵而导致税务局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导致甲方支付罚款、声誉损失的,由乙方支付罚款并向甲方支付罚款金额双倍的违约金以赔偿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

5. 支付方式:甲方采用以下第 【 】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a电汇;b承兑汇票;c网上银行;d其他方式

6. 收款人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银行名称及账号正确。 如有错误造成甲方错误支付的,视为甲方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计与质量标准

1.设计由 【甲/乙】 方负责(必要时甲/乙方负责协助设计):

(1)若由甲方负责设计,则甲方应于 前向乙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乙方应对其进行校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 3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3 日内答复。

(2)若由乙方负责设计,则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交付定作物设计文件,甲方应当在收到后3日内审核并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逾期未做明确表示则视为同意设计文件。

2.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本合同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3.样品:样品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乙方交付的定作成品应当符合样品的质量标准,但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除外。

1)不使用样品。

2)本合同定作物样品由 提供,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3)在正式制作前,乙方应当先行制作样品,经甲方样品确认合格后再正式制作。

4.其它要求:除本合同约定标准外,定作物成品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关于质量、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要求高者为准。

第五条 原材料

1.主要原材料清单

提供方

名称

品牌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甲方

乙方

2.除上述所列原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应当采购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满足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

3.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须在开工前通知甲方派员验收,甲方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派员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甲供原材料由 方负责运输至乙方加工、制作地点(地址为: ),费用由 承担。乙方应当在 收到后2日内对 甲供原材料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对质量、规格等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供原材料。

5.甲供原材料的耗用计量方法:【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6.甲供原材料节余部分的返还:【对于贵重材料而言,这很重要】

第六条 制作与包装

1.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限制作定作物。

2.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会将完成定作物的全部工作或主要工作另行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甲方损失。

3. 包装要求:乙方应提供适宜本合同项下定作物运输和保存的包装方式,外包装应当应注明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包装内的定作物数量,生产厂家、地址、注意事项等文字和标识。由于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包装方式而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因定作物交付而免除乙方的此类责任。

4. 特殊包装要求: 。包装物是否回收: 。

5. 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交货

1.合格交货: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定作物成品送达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方为合格交货。

2.交货时间: 。

3.交货地点: (详细地址: )。

4.运输: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费、装卸费。从运输工具卸下后至甲方指定存放位置的二次搬运费由甲/乙方承担。

5.验收:甲方应当在定作物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后 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定作物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安装,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书面的验收合格意见是乙方要求甲方付款的必要依据。

6.风险转移: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7.交货迟延: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 合同价款的0.05% 承担违约金。迟延交货达到 七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价款的10% 承担违约金。‘

8.数量不足:如交付的定作物数量不足,乙方应当在 2 日内补足,并应当按 当批定作物价款的10% 承担违约金。

9.质量瑕疵: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2 日内修理或更换合格的定作物。如乙方未能在此时限内调换合格定作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定作物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 安装(适用于乙方负责安装的情况)

1、安装责任:由甲/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安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方承担。

2、安装工期: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进场时间为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0.05%的违约金。

3、施工要求:

(1)质量标准: 见合同附件《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2)检查与整改: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要求返工或修复完善,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因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资源供应: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甲承担。

5、安全监护:

(1)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内容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脚手架、配电箱等设施的,应当在进场安装前对相关设施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如果乙方认为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需要调整改造,则乙方以书面方式将调整改造建议提交甲方项目负责人;如乙方未提出书面调整改造建议即进场安装,则视为乙方认可相关设施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不需要进行调整改造。

(2)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需使用脚手架、吊篮、托板等进行高空作业,或者带电作业,或者在狭窄空间使用电焊、气焊作业的,安装作业人员作业必须使用安全护具,现场需设专门人员进行时时监护,并制作作业监护记录。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的作业监护记录。

6. 自检与复检: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甲方进行复检。甲方复检合格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名称】进行验收。

7. 验收:本合同项下定作物安装完毕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 日内,甲方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 保修

1.保修期:免费保修期为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实际起算时间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乙方负责安装的,以安装完毕后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所载时间为准

2.保修金: 。

3. 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贰佰元,并且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

4.未履行保修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或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2小时仍未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因质量问题或乙方维修不及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等),如果保修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2)乙方累计3次未及时到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乙方认可甲方单方作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

5.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

(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

(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

6.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

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或供应的成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有第三方因甲方购买、使用乙方供应的定作物向甲方主张知识产权权益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5年内为甲方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或泄露甲方设计文件及定作物成品、复制品或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用以担保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保证金

(2)银行保函

2.乙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保证金:

(1) 现金

(2) 电汇

(3) 转账支票

3.扣除与返还:供货完毕或合同期满,本合同余留价款不足以抵付乙方应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于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4.乙方违约的,甲方除有权扣除本条约定的履约担保外,甲方还有权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定作物采购合同或乙方与甲方关联企业签订的定作物采购合同的应收款中扣除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索赔:甲方按上述方式仍不能足额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的,甲方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索赔。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价格波动: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已经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任何风险因素导致的利益损失各自独立承担。

(1)具体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价格或生产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国家税收调整等因素。

(2)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调高合同价格;在合同签署后市场价格向下波动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应市场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2. 第三方索赔:乙方必须对所供定作物质量负责,凡因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其它内在质量瑕疵,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接受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按此协议约定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与第三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当按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判文件或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赔偿甲方损失,同时赔偿甲方支出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前述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优先从工程款中扣除。

3.真实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或伪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证件、结算记录)的,一切虚假和伪造文件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乙方无权依据虚假和伪造文件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4.合法性:乙方向甲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因此不支付合同价款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

1、 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如果甲方员工存在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员工一律予以辞退。

2、 甲方员工存在本条第1款及第5款所述行为,乙方提供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等)充分有效的,甲方将责令责任员工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并将乙方确定为长期合作伙伴。责任员工拒绝返还的,甲方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甲方负责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

3、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含给付现金、财物、请客送礼等)贿赂甲方人员,如违反此承诺,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贿赂金额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必要时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4、 若乙方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即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组织的招标。

5、 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过语言或具体行动明示或暗示要求乙方退出竞争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辞退。

6、 甲方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信函邮寄地址:

投诉专用电子邮箱:

第十四条 通知

1. 甲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email:

2. 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email:

3. 双方的通知、许可、批准、签证或做出其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4. 上述内容可以派员送达,传真,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电话通知的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

5. 派员送达的应当有签收文件。

6. 采用传真方式的,以受送达方的传真机收到传真信号即视为送达。

7. 采用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受送达方签字的回执为送达的证明。

8. 采用派员送达、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的,收件人为受送达一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员工或分支机构的,均视为双方的正式通讯函件,受送达一方拒收的亦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9. 如一方更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此后再联络时应使用被通知的联系人或通讯方式。

10. 如受送达一方电话或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有误(或号码、地址变更后未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承揽合同范本大全

1.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附件一:定作物明细表

2. 附件二:《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明细》

3. 附件三:附加盖乙方印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4. 附件四: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款账户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就合同内容做出的变更或补充,均以书面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3.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其他约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章页

(此页系与a有限公司与 《【 】定作合同》的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a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定作物明细表

附件二:

《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致:【甲方公司名称】

我单位委托 【受托人姓名】作为代理人与贵司签署【合同名称】及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受委托人所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首先,这个是属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他们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企业甲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工作,独立承担工作中的风险。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 是有偿合同 。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第二被告应当向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

合同法 案例分析

远达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9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457.5元。

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使善意相对人佳丽服装厂有理由相信韩某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经理知道韩某以自己公司名义实施与佳丽服装厂签订合同不置可否,应当视为同意。所以合同成立。

按《合同法》规定,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本案中,运动服价格已上涨10%,故远达公司应当支付29150元,并承担违约金29150*5%=1457.5元。

补充提问是错误的。

1、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这是最典型的“表见代理”。

2、而此时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 远达贸易公司仍按原价付给佳丽服装厂货款2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显而易见是错误的。理由我已说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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