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财建2018(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现行价款结算主要方法有5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 7日前公布。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可否转到另外的公司完成结算
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重新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基于完成履约义务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结算之间的时间差,工程成本和已确认毛利仍然会构成建筑企业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一般而言,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较大,其质量会影响建筑企业的资产质量;已完工未结算的存在,也会给建筑企业带来经济风险、履约风险乃至经营风险。对于工程项目而言,唯有加强对于已完工未结算的管理,方能够有效防控风险。
1、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形成原因
作为施工企业特有的财务报表项目,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是在结算方式、计量规则、管理方式等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
首先,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形成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关。工程结算的方式包括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以按月结算为例,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至下个月才能获取业主的工程结算单,加上有的业主拖延结算进程,或是遇到质量缺陷整改未到位、工期延误责任未认定等情况,结算周期还会延长,已完工未结算现象也会出现。
其次,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形成与双方采取的计量规则有关。从计量方式上看,无论是采用投入法还是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都可能产生预估成本与实际成本、预测毛利与实际毛利的差异;从计量条件上看,一些工程量虽未满足计量条件,但用于工程实体的人材机费用、现场经费等成本支出均已进入财务核算——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已完工未结算的发生。
此外,一些人为管理漏洞也会造成已完工未结算。与业务人员水平有关的工程量计量漏项,与合同管理水平有关的价差未及时与业主达成书面调整文件、工程变更联系单未及时签证,以及在工程变更、索赔和业主奖励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也是影响已完工未结算的重要因素。
2、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的风险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下,已完工未结算作为合同资产反映。但已完工未结算毕竟不是真实的资产,其存在可能给施工企业的资产质量、项目管理、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就资产质量看,一方面,已完工未结算的变现能力影响着资产负债表的质量:由于业主不予结算或久拖未结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资金回收风险和资金贬值风险,这一潜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风险会影响报表资产质量。另一方面,已完工未结算的背后还隐藏着对会计准则的滥用风险:在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一些施工企业可能会利用已完工未结算隐藏亏损、虚报利润。
就项目管理看,已完工未结算款回收不及时可能影响项目正常的施工作业,增大结算资料遗失风险、工程延期风险、质量保修风险,施工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和税率风险可能有所抬头,甚至给项目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已完工未结算款回收不彻底会加大项目亏损,施工企业也可能面临项目人员流动风险以及来自供应商的索赔风险。
就企业经营看,已完工未结算计量过程中潜在的人为因素,可能为造价咨询方错报、监理方舞弊等现象提供温床,增大施工企业的损失风险敞口;结算过程中的持久拉锯也可能致使企业面临财务成本增加以及项目部解散和参建五方主体人员离职带来的证据与信息遗失风险。
3、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的管理措施
已完工未结算是施工企业重要的风险来源,施工企业有必要从合同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三方面加强相关风险的防范,减少其对于生产和经营的影响。
围绕合同管理,首先施工企业应强化合同审查,保证合同中结算相关条款的清晰、可操作;其次应强化合同履行,缩短符合业主结算条件的已完工未结算的批复周期,针对未符合业主结算条件的已完工未结算抓好落实,并及时计量合同外变更、索赔等项目的收入。
围绕项目管理,一方面施工企业应落实资料专人专管制度,由专人负责工程签证单、变更联系单等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保管和签章跟进;另一方面应强化内部管理水平,增强施工部门、造价部门、项目管理等的协同配合,并增进施工人员、造价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围绕财务管理,施工企业在会计方面应规范会计行为,督促会计人员熟悉施工工序、了解收入确认业务,从源头把好会计核算关,确保已完工未结算与实物工程量相对应;在造价管理方面应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对项目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进行定期检查和及时纠偏,实时指出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财务分析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存在会降低资产净利率、权益净利率,影响施工企业的综合指标。因此一般而言,已完工未结算占成本的比重不宜大于20%,此时财务风险处于安全范围;一旦该比重超过30%,公司财务风险便进入了危机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强化对于已完工未计算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从而降低财务风险、经济风险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