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哪些典型合同
1、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增加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
2、草案新增物业服务合同,其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报告、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
3、新增预约合同,满足对预约购房之类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4、“霸座”、强夺方向盘、拒不配合安检等破坏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秩序,甚至可能危害乘客生命安全的行为,草案在客运合同部分,明确了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5、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民间高息借贷等,合同编草案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6、对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等
7、为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新增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助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
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一、被上诉人离婚,原配丈夫拒不缴纳应付房贷,因此通过海美缘婚介所与上诉人认识,双方达成共同承担涉案房屋一切费用,上诉人享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二、涉案房屋已经由王曙光通过合同分割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根据与被上诉人的协议有权在房屋中居住。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原因是王曙光诈骗他人钱财房屋被查封。被上诉人任起桃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其上诉请求完全是为了侵吞被上诉人财产。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起桃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任起桃名下在星沙凤凰城三期小区26栋16楼5号房,刘小连生前具有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就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居住权尚未设立,故对刘小连要求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完善了四种典型合同,分别为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合伙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