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项目付款比例(工程类项目预付款比例)
预付款比例一般是多少
工程预付款比例如下:
1、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一般是合同约定的10%;但同时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30日内就要支付预付款的50%。
工程预付款的作用如下:
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2、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3、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总之,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是一般是合同约定的10%;但同时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30日内就要支付预付款的50%。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如下: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2、在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为
法律分析: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国家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十条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