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判决案例(违约金判决案例分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3
134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同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陈XX按约履行了转让金的支付义务,被告张X也将其此前注册的保定市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转让给陈XX经营使用,协议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层面的时候是学会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这说明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1

判令承担惩罚性违约金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X经营某汽车零配件项目,多年来效益一直不错。因张X称其将去国外定居,其所有并运营的汽车零配件项目预转让,其也特别承诺转让后绝不再经营该项目。鉴于此背景,2015年12月28日,张X与陈XX就该项目的转让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陈XX按约履行了转让金的支付义务,被告张X也将其此前注册的保定市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转让给陈XX经营使用。

2018年初,陈XX发现其接手经营的产品,在各地销售市场受到某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经查,系张X幕后指使他人所为,并成立了新的公司、上了先进的进口设备等。

二、诉讼请求:

陈XX为制止张X的恶意违约行为,挽回自己的市场经济损失,经多方咨询律师后,依法提起了诉讼。具体诉请事项为:

1、判令被告停止参与、从事汽车顶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及法律应对策略

(一)如何确定张X的违约行为。

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

1、2018年1月5日,保定XXXX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持股股东为梁X等人,但梁X为张X配偶的兄长。

2、2018年2月18日,被告梁XX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公开招聘机械工人;

3、2018年4月23日,被告张X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制造有限公司”,并在2018年4月20日的朋友圈中公开宣传“XX全系原车顶棚”、“全部机器人切割”等产品销售信息,并向客户表示“可以送货”等;

4、2018年3月29日,被告张X签署的差旅费报销单充分显示,被告张X等去北京走访客户产生的差旅费,是由被告张X以“主管领导”的身份签字批准报销的;2018年4月7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同时还是股东、执行董事)去往石家庄发改委的差旅费,由被告张X签字批准报销;(原告掌握了该部分证据的原件)

5、2018年5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在中国XX产业基地内的生产车间,发现被告在1000余平方米的厂房内,采用先进的机器人设备高速生产汽车顶棚,厂房内库存及装车待发的汽车顶棚堆积如山,并且梁XX在现场控制公司运营。(原告提供了清楚视频证据)

综上,根据提取到的上述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予以清楚认定。

(二)如何确定被告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同约定,陈XX向张X支付转让金XXXX万元,张X特别承诺“自己及亲朋好友不得参与与从事与此相关产品项目的生产,否则将处此项目总额的双倍处罚”。

由此可见,该约定是为了保障项目转让合同的后续履行,该协议签署的关键前提基础,因此应依法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双倍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转让费的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该案,为原告争取到了巨大合法权益。

五、律师说法

1、深刻分析合同违约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例以及法理基础,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高度重视案件进行中的证据搜集工作,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判决胜诉的前提。

在此,请大家一定要合规经营、诚实守信。

“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去”→“专业的案件由专业的律师去办”。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2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14条规定,违约金是以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两者并不冲突。下面根据案例“刘轩等与邹蒙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析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案例

上诉人吴增欣、刘轩因与被上诉人邹蒙蒙及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61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格式条款,且约定过高,原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减免。被上诉人支付了定金8万元,却要求上诉人赔偿违约金55万元、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中介费损失72875元,违背法律原则性规定,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本案的焦点问题

1、吴增欣、刘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是否包含了对邹蒙蒙实际损失的赔偿;

3、吴增欣、刘轩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应赔偿邹蒙蒙的损失。

吴增欣、刘轩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解除抵押、办理过户等合同义务,但吴增欣、刘轩先在谈话中拒绝履行,后又将房屋再次抵押给案外人,致使涉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导致邹蒙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吴增欣、刘轩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关于邹蒙蒙主张的解除其与吴增欣、刘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吴增欣、刘轩根本违约致使邹蒙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吴增欣、刘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邹蒙蒙与吴增欣、刘轩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卖方最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吴增欣、刘轩虽于2016年9月28日办理了涉诉房屋的北京银行的抵押权解除手续,但未告知邹蒙蒙和[链]家公司,并于解除银行抵押的次日2016年9月29日将涉诉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吴某1,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吴增欣、刘轩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邹蒙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增欣、刘轩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是否包含了对邹蒙蒙实际损失的赔偿。

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要功能,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功能。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邹蒙蒙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故吴增欣、刘轩需向邹蒙蒙支付的55万元违约金中已经包含了一部分实际损失的赔偿。

三、吴增欣、刘轩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应赔偿邹蒙蒙的损失。

违约金能否与赔偿损失一并适用,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要点解析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3

一、违约金是赔偿性还是惩罚性?

(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三)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四)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

二、违约金的分类有什么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一)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二)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三、违约金应该如何让交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实务中,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未履行,一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双方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由于购买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支付的违约金,销售方收到违约金是与销售活动相关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三)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则延期交货等原因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购买方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购买方作为货物或则服务的接收方,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注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一方才是经营行为的主体)。

主播违约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没有固定的标准,要看各自的合同约定。

但天价违约金不合理。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委进行调整。

而且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下事项,法院或者仲裁委支持其高额违约金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则一般不会支持高额违约金:

1、证明公司为了双方的合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如承租、装修拍摄地点;购买、维修、保养相关拍摄工具;为包装该主播高薪聘请的专业策划人员、拍摄人员、运营人员、剪辑人员及后期制作人员等;专业的表演或新媒体培训等。

2、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公司的包装及宣传推广下,各大平台的粉丝增长速度快、粉丝总量不断增加、直播观看人数不断增长、收取的直播礼物不断增加,收入不断增长,艺人主播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3、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单方解约后,在直播表演过程中,仍然运用了在公司培训学习的文案创意、人物定位及视频风格等。

4、证明该艺人主播解约后自己运营账号,粉丝的增加实际上就是基于公司对其主播、艺人的培训和定位。

【参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约,被判承担2100元违约金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高某独家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限届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合约期间届满,如高某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的,在合约期间届满时及之后的一年内,公司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高某确认,其知悉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高某保证,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除约定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高某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下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中金额较高者为准:a)100万元;b)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高某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c)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高某从公司及/或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的5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高某应补足经济损失。

后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高某注销快手“XXX”直播号(XXX1)、“XXX2”直播号(XXX3);

3.本案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

元、直播分红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均由高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涉及委托、行纪、居间、著作权归属、教育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

2、履约中,高某通过微信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称“行,走流程了”,并以处理解除后的合同的方式收回了相应直播号,此后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或与高某开展其他合作。考虑到公司缔约前后均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接洽,该工作人员对高某解约请求的反馈应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所称公司流程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故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解除。

3、双方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就协议6.2条进行磋商,则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某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某的责任,应属无效。且该条款约定的因高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与双方协议解约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对公司请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高某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公司上诉称高某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协议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导致解除,故高某属于违约一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高某直播号的命名、配图、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故高某作为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第6.2条的规定,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的员工亦告知高某“两年内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会追责”。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号在“快手”进行直播,亦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时间的长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高某直播分红等情况,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关于公司提出的高某应支付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339号

二审案号:(2021)京01民终10313号

违约金的判决案例

法律分析:合同对违约金的数额有约定的,法院从其约定来判决,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合同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约定的,法院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来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信用卡逾期产生的高额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法院判决来了:不支持

2007年在校大学生邹某向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因用卡良好,银行逐渐给提高额度到10万元。邹某持卡消费,自2015年12月最后还款日起未及时还款,截至2020年12月,共计欠款本金27675.75元,利息168998.31元,违约金23126.63元,共计219800.69元。因银行多次催促,邹某仍没有能力归还,于是将其起诉到江西省萍乡市法院。

庭审中,原告银行代理人认为:

邹某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将利息条款系以字体加粗的形式显示,且信用卡申请表中也有本人的申明内容: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邹某也进行了签名认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邹某必须按合约规定承担归还本金,利息以及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被告邹某代理人辩称:

邹某办卡时签约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逾期后产生的时滞纳金,根据《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了。而银行主张的收取违约金的诉求,邹某并无签署相关合约,因此不负有承担违约金的责任。此外银行收取的利息,以及复利计算方法,其综合利率严重超过最新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15.4%的最高限定。虽然这只是限定民间借贷最高率,但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理应更严格按照15.4%范围内收取。

因为银行有上传征信等相关权利,在持卡人在信用卡和民间借贷都逾期时,基于对自己征信的影响,肯定优先归还信用卡欠款。显然银行的账务风险比民间借贷更低。因此银行收取的费率必须也参照民间借贷最高15.4%的年利率来计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金27675.75无异议,对于违约金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邹某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违约金,故对银行的违约金住在不予支持。另银行提出的168998.31元的利息包含复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偿付该行信用卡本金27672.7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逾期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即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为何不采纳15.4%的利率收取呢?那是因为现在最新法只对民间借贷出了新的规定,并未对金融机构做出新的利率规定,所以只能按照旧法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结合本案双方有合约,即日息万分之五,折算综合年化为18%。通过本案,大家可以学习很多新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遇到这样的高额利息借款时,不需要恐惧,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一、关键词:二手房买卖、违约金、调整、填平原则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就某些特别关心的事项约定违约金条款。就笔者所见几大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往往较高,甚至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总房价款的 20%。司法实践中,一旦合同当事人违约,约定多少违约金法院就会判决多少吗?

二、懂法重点:

第一,什么是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是指合司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形时预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约定违约金的优点在于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即可通过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领域一般适用填平原则,即守约方应获违约赔偿填平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即可。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生效判决对违约金的功能还作出如下认定:违约金条款在功能上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通俗来说,无论违约金如何约定,在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确保违约金能够充分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并适度惩罚违约方。

第三,对方违约时应该如何主张违约金?

实践中,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生效判决指出:在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酌减的,应首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转移至买受人,由其证明具体损失。调整违约金,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利益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履行减损义务情形等因素。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我们必须尽可能收集足以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在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可以避免法院调整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

第四,我方违约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存在前提条件,即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违约金,均需以一方当事人申请为前置条件。在二手房买卖含同中,如因故已出现违约,诉讼中又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则必须向法院来申请调整违约金除此以外,还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并以此为根据申请法院尽可能降低违约金数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三、1.典型案例:

严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700余万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同时合同约定,张某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3日内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否则按总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但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近一年后,严某发现其所购房屋内还存有其他人的户口。因此,严某向法院诉请张某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2.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负有迁出户口的义务而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严某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严某的户口迁入造成影响,结合张某过错程度、购房款数额、严某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损失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对张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酌情下调至5万元。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扩展资料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讲透违约金规则,实战中如何有效约定金额。

6月15日,我们团队收到了代理的一宗货款纠纷案的判决。这个案件前期法院的送达和保全真是个慢,但开完庭后法官倒是利索,很快就出了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初是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约定的,后来,又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将另一个关联方绑进来,同时要求支付未清偿债务30%的违约金。后续因仍然未付款,我方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

民法典告诉我们的那些违约金大原则:

1.原则一:

约定违约金时,可以约定成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原则二: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原则三: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个重要比例: 30%:

何种情况,法院会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违约金超过损失之30%时。

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LPR4倍畅行无阻?

对于借款合同:可以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对于借款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不能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我们在探讨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前提是,双方首先得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接下来,才牵扯是否受LPR4倍之约束。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是尽量来主张实际损失了;具体怎么判,也要看法官的认定了。

参考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透过案例看法院的处理原则:

1.参照30%调低:

文章一开头,我们举的例子就是如此,参照30%,但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因此调低到了20%。

2.把日标准折算成年付标准后,再调低:

假设,如前文,我们约定了千分之五,即日0.5%,那么一年下来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182.5%。显然是过高的。

3.法院参照24%或LPR4倍来调低:

如:“本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以A公司逾期支付的***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的LPR是3.7%,那4倍下来就是14.8%。

4.按LPR上浮50%:

如:“双方于《***》约定,如未依约付款,剩余款项按日0.2%进行罚款。基于被告的电请,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

到底怎么约定违约金?

1 第一、得有约定、得有约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就会比较被动。如果由法院最终酌定损失,那就有不确定性。

2 第二、担保物/担保人的重要性:

如果对方能拿出土地/房产抵押、股票质押、“士绅人士”“明星公司”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那可以从长计议好商量。

3 第三、法律技术上的处理:

1)如果你占优势,可以往狠的约定。到不了法院,你收了违约金就收了;到了法院,对方要求法院调低时,你也要有个心理准备。

2)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可以约定个日万分之五左右,折合下来就是个18%,基本体现了友好平等。如果这个标准都达不到,有句话怎么说来的,慈不带兵。

3)雕琢文字。事先约定清楚若违约将造成的损失,如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并声明日后不以其他理由对该等损失的标准和计算进行抗辩。

【求】合同违约金方面的案例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   定金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1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 、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1、定金与保证金   1.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1.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1.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1.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2、定金与预付款 2.1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2.2两者的区别   2.2.1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2.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3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3、定金与违约金 3.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2区别: 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1、 定金种类: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 2、 定金特征:要式(书面)、要物 3、 定金数额:≤20% 4、 定金罚则:违约(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比例)、拒绝订立、解约 5、 定金判断: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30个法律案例及分析(法律案例及分析)

并请说明理由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 ...
综合知识
848热度

挖掘机施工拖欠判决案例

在工地上来说,施工单位也有责任,开挖作业前按要求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要做好安全防护,这些都没有,我估计即使是劳动仲裁,你也要承担一半责任,责任的判定,应该由交警进行,另外你的挖机是否购买了保险,那个工人是否购买了保险,在工地施 ...
综合知识
421热度

合同法热点案例(合同法热点案例及分析)

原告黄建军诉称:徐东辉、吴文君系省体彩中心设立的体育彩票销售点的负责人及销售员,因徐东辉、吴文君的代理行为过错,致使原告未能中奖的损失,省体彩中心应予赔偿,从第一百七十条条款可以得知如果起诉话被告应该是省体彩或者福利彩票中心(具体 ...
综合知识
120热度

委托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委托合同不成立判决案例)

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 ...
综合知识
514热度

一房两卖如何判决案例(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李某与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作为买受人,您已经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您和李某签订的《房 ...
综合知识
503热度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承包公司(工人起诉包工头和承包公司案例分析)

可以与包工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包工头 ...
综合知识
60热度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快递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 时间:2008-09-18原始材料[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 ...
综合知识
430热度

工程款未约定违约金判决书(工程合同未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
综合知识
148热度

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 ...
综合知识
441热度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二、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处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
综合知识
588热度

工程没有结算如何判决(工程没有结算如何判决案例)

有限度的突破合同相对性也是《解释》的立法本意,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 ...
综合知识
304热度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对于由于乙采购员的越权代理给丙供销社造成的损失由甲食品厂承担,在甲食品厂承担损失之后,有权向乙采购员进行追偿,追偿甲的越权代理造成的过多的损失,越权代理产生的合同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根据本案可知:乙采购员代表甲食品厂签订的采购合同有效, ...
综合知识
154热度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例判决书(买卖合同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
综合知识
44热度

酒店真实案例分析(酒店真实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圣爵菲斯酒店利用 YeaHotel智能酒旅服务系统 搭建一套完整的 会员框架 并根据酒店会员情况提出 会员体系设计方案, 通过 后台数据 精细化分析 会员消费状态 ,实现会员的信息维护和活动营销,湖南圣爵菲斯酒店 2019年接入 YeaHotel智能酒旅服务系统 ...
综合知识
801热度

主播合同违约的案例(合同违约案例及分析)

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进行直播,虽然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了被告直播的每月直播天数和时长,并约定如果被告直播后台混乱且故意挂机,原告可以对被告进行处罚,但该约定是被告基于双方的直播合 ...
综合知识
641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