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441
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关于合伙人的工程款纠纷一、规则要述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关于合伙人的工程款纠纷

一、规则要述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规则详解

01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担。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②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应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开发公司主张提前返还理由不充分。此外,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返还。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工程款同时,返还开发公司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之外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谢爱梅,审判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开发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反诉请求中提出依约扣除保修金。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开发公司即已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开发公司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开发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建筑公司无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为160万余元,此款应从开发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实务要点: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即使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志弘,审判员董华、苏戈),见《本案是否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义务应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一般不继续适用。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返还。2015年,因纸业公司资金困难,工程未能继续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亿余元并赔偿损失。其中2000万余元质保金是否应扣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条款应不再履行。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履行,此种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时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进行特别约定,则法院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项数额和支付时,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项认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保修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无约定,承包人仍应承担,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样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不代表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约定,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质量保证金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此系针对工程能竣工验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审时诉请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约定。鉴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两年,在此期间,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无依据,其应按已认定数额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判决纸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亿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建筑公司损失1700万余元,建筑公司在纸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约定的,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于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未依法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再由开发公司退还质保金。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亦即,质保金属双方当事人约定范畴。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质保金约定条款亦同时无效。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开发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质保金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给建筑公司。②原判决在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质保金问题上,增加了一个条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对此,原判决并未说明竣工验收与质保金返还之间关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场,后续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何时完成,亦不完全取决于建筑公司。事实上,即便竣工验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结论。且按原判处理,则建筑公司拿回质保金时间,将可能因竣工验收时间不确定而遥遥无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验收情形下退回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确有缺陷,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担维修责任情况下,开发公司亦可另寻途径维权。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还建筑公司质保金。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约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约定有效。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包含5%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未满为由作为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资金。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依约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期限。②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留,但仍属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经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尽管短于保修期,该约定亦有效。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关丽、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满,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标签:|工程款|质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经验收

案情简介:1995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经验收情况下,开发公司开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双方系闭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对闭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此项工程进行过协商,开发公司多次出具工程变更单,建筑公司已施工完毕,开发公司已实际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②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的,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合同约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2/6:334)。

合伙做生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的三个方面,先收好,远离纠纷!

撰文 / © 有问题事务所

编辑 / © 海妖

《中国合伙人》是所长非常非常推崇的一部电影。

从这部电影里,我们看到我们的人生,我们的家庭成长,我们的职场,看到我们的婚姻,看到我们的生活,看到我们的青春,看到我们的奋斗,还能看到我们的兄弟情手足情。

以及,对比现实,看到了合伙最终的真实结局。

合伙做生意,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有人说,要先小人后君子;

有人说,永远都不要和好朋友合伙做生意;

无意中,合伙做生意的结局已被设定,bad ending。

大家都不看好合作做生意,认为最后必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钱没赚到不说,手足反目成仇,誓不来往是必然的。

分享一个所长经手过的合伙纠纷案子。

两个包工头合伙承包一个工程,一个姓张,一个姓黄。

工程完毕后,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老张。

但是老张没有按照约定,利润一人一半支付给老黄。

双方对簿公堂,老张矢口否认老黄跟他是合伙关系,说老黄只是个临时工,临时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给他。

更对老黄不利的是,工程所有的原始单据都在老张手上,包括他们承包这个工程当初所签的协议。

老黄手上除了一份跟老张之间的,音质非常不清晰的录音证据,再无其他。

这个案件,虽然是很简单的合伙关系纠纷,但是至今却已经经历了一审、撤诉、再起诉,一审、证据鉴定、二审等非常持久的纠纷之争。

不过,经历了上述的纠纷案子,所长反而认为合伙做生意,其实并没有大家一直认为的那么悲观、消极和不可取,只要事先达成一些共识和准备。

在此特别为大家重点梳理了以下三个方面,绝对值得收藏。

第一, 明确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也不是其他法律关系。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在项目刚开始,基于基础的信任,大家目标一致,对于双方的关系,也只有个口头承诺。

最怕的就是,很多时候,所有的事情都是一方去对接,另外一方只默默做事,从来也不去对外签订合同,对接客户等等。

那么,这个不对外的一方,就不知不觉成为了“隐形合伙人”。

这是非常不利的。

如所长分享的案例一样,到了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这个“隐形合伙人”很容易就会被解读为“雇佣”的临时工,而不是合伙人。

所长的朋友曾经遇到更极端的情况。

他与他的“朋友”合伙开淘宝,账户和店铺都是以那位朋友的身份开设。

好不容易店铺做起来利润也有了,那位朋友直接让他出局,独享经营成果。

合伙做生意,“隐形人”是大忌。

最稳妥的方法当然是一开始就签署一份协议,确认双方的合伙人关系。

第二, 明确双方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多少。

明确了第一点,确认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并不是就意味着没有纠纷了。

因为纠纷发生的最大概率还是在于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分配比例,即每人可以分得多少钱。

在没有明确约定分配比例的时候,两个人之间很容易会因为认为自己的贡献度比对方的贡献度大,而要求自己多分,对方少分。

尤其当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出现摩擦,这种贡献度的计较就非常常见。

所以,双方最好白纸黑字,确定并约定分配比例。

第三, 明确合伙做生意的收益,什么时候分配,什么方式支付。

很多人合伙做生意,做得顺利的时候,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然后经过前期的磨合,也非常合拍,双方都希望继续发展下去,让项目更上一层楼。

但往往这个情况下,就很容易忘记分配之前得到的收益。

这会导致未来有账务不清的情况发生。

亲兄弟明算账。

在准备进行下一个项目或者现有项目再投入的时候,务必要计算清楚此前的收益和分配,并明确这次合伙的收益是否分配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再投入。

不论是不是和最好的兄弟还是闺蜜合伙,合伙之前,一定要把所有的事情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防患未然,这样出了事情才能各自担责,不互相抵赖、不互相推脱。

对双方而言最好的方式,是把以上三方面都呈现在书面上,双方签字分别持有一份书面的合作协议。

在万众创业的今天,你是不是正在或者想要合伙和别人做生意呢?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协议纠纷怎么处理(合作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
综合知识
118热度

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对方不承认)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合同是 ...
综合知识
595热度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固定单价)

法院认为:①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 ...
综合知识
52热度

口头协议成立的条件认定标准(口头协议不成立条件)

二、合同管辖的特殊规定(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 ...
综合知识
324热度

个人与个人合同纠纷(个人合伙合同纠纷)

《合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个人合伙纠纷必须清算吗一、个人合伙协议纠纷债务要清算 ...
综合知识
16热度

口头协议纠纷立案标准(口头协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二、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相关规定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 ...
综合知识
432热度

口头协议装修纠纷法院怎么判(口头协议装修纠纷法院怎么判决)

没合同私人口头协议装修纠纷法律分析:对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没合同私人口头协议装修纠纷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合同私人口头协议装修纠纷的情形,其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 ...
综合知识
423热度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对于由于乙采购员的越权代理给丙供销社造成的损失由甲食品厂承担,在甲食品厂承担损失之后,有权向乙采购员进行追偿,追偿甲的越权代理造成的过多的损失,越权代理产生的合同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根据本案可知:乙采购员代表甲食品厂签订的采购合同有效, ...
综合知识
154热度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股东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可,法院往往会审查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表及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册、人事档案等而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正确甄别工程 ...
综合知识
56热度

口头协议干了活不给钱怎么办(口头协议干了活不给钱怎么办但是有聊天记录)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 ...
综合知识
270热度

公司与员工劳动纠纷(公司与员工劳动纠纷案例)

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义务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 ...
综合知识
142热度

口头合同纠纷立案标准(合同纠纷的立案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
综合知识
309热度

只有转账记录对方不承认借款(只有转账记录对方不承认借款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
综合知识
134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