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承担的后果有)
中标后投标人不签合同如何给政采写报告
如果招标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拖着不签订合同,是违法的。请注意,不是中标后,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不签订合同,依据《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再提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有权拒绝或接受签订这个合同。
2、如果中标人拒绝签订这个合同,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给予补偿。包括:投标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如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工资和旅差费、编制投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于存在银行中,按现行存款利率计算),以及中标人由于作进场准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动员进场人员的差旅费和购置进场使用机具费等)。
3、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尽快签订合同;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督促给予中标人以补偿。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签合同,已经半年了
低价中标法是政府采购的惯用办法,这种规定让您所说的“中意
”二字变成了幻想。
1)如果中标单位写出了弃标函可以解决此问题;
2)如果在标书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而中标人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废标;
3)合同中如果有工期要求,可以按照合同法向中标人索赔。
注意:招标代理不能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是谈判的砝码
这种问题采购办是不会管的,需要招标人自己去出面协调的。
中标的投标人未在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投标中标后不签合同有什么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