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终止(确认合同终止作为诉讼请求)
双方终止合同协议怎么写
双方终止合同协议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合同。也可以在该条款中写明导致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原因。
2、确认合同终止的时间。
3、列明因合同终止履行,给各方造成的影响,比如造成的损失等。
4、列明对损失的弥补办法。比如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多少元等。
5、列明本终止合同的份数、生效时间等。
6、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这里给大家提一个醒,因为合同终止涉及到很多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决定要终止合同之前,建议先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合同终止协议的内容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撰写,主要包括:原合同各方主体,原合同名称、终止原因、承担责任、时间、违约等主要条款,总之在合同要素上与一般的合同基本相似,在合同内容上也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双方合同终止合同无需进行特别的处理,如果想要继续合同的话,那么可以续签,不需要的话就此终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无确定终止时间合同
法律主观:
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 合同的终止 。 1、 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 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 履行合同义务 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 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可 随时解除合同 ;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 合同无法履行 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确认合同终止期限
律师解析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需要提前三十日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何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重要或是看终止合同的基本是啥。假如被告方本身具备合同解除权,被告方能够在提起诉讼前传出消除通告,提起诉讼规定确定合同书于通告送到之日消除,此为确认之诉毫无疑问。被告方还可以立即提起诉讼规定终止合同,合同书于起诉状送到之日消除,这实际上是被告方以提起诉讼的方法通告合同终止,消除系根据被告方的解除权。
并非人民法院依权力消除,实质上仍为确认之诉。假如被告方并无合同解除权,但发生《民法典》第580条(《合同法》第110条)要求的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的情况,被告方能够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权力终止合同,合同书于裁定起效之日消除,这时起诉为形成之诉。
依据《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被告方一方按照此方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要求认为终止合同的,理应通告另一方。合同书自通告抵达另一方时消除。另一方有质疑的,能够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确定消除合同效力。
从之上条款得知,不论是承诺或是法律规定消除,通告是务必的程序流程。根据该要求,有的大法官觉得没经通告程序流程立即规定人民法院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可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见解是提起诉讼也归属于通告的一种。
消除通告能够由解除权人立即发给另一方,还可以根据起诉的方法履行。提到起诉是觥除权除息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只不过是并不是解除权人立即通告另一方终止合同,只是根据人民法院向另一方送到裁判文书,以起诉状方法间接性通告另一方终止合同。起诉状便是解除权履行的通告,承载消除要求的起诉状送到另一方时,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不管立即通告或是间接性通告,只需解除权人履行解除权这一意思表示抵达了另一方,合乎消除通告的标准,均应造成合同终止的法律法规实际效果。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产权人通告另一方就可以起效。根据起诉履行解除权的,具体是根据人民法院开展通告,起效时间范围只不过两种很有可能。
1.人民法院第一次通告送到之日(向被揭发日本法院传票);
2.民事判决起效时。(A状况)比照一种状况,产权人通告合同终止,扣缴义务人根据诉请消除违反规定,人民法院最后适用合同终止。(B状况)再比照另一种状况产权人通告合同终止,扣缴义务人根据诉请消除违反规定,人民法院最后觉得合同终止违反规定。(C状况)在状况B下,合同终止时间点理应是产权人消除通告送到之日。
由于解除权是形成权,通告就可以起效。既然人民法院评定消除不违反规定,那产权人消除通告理应在送到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在C状况下,也就是产权人没有解除权。没有解除权,那消除通告送到之日都不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B、C两种状况,人民法院最后点评的是,消除通告送达之日,产权人是不是具备解除权。
是确认之诉。那么在A状况下,人民法院点评的是什么呢?或是产权人是不是具备解除权。从何时起效呢?从产权人通告送到之日。何时送到的?扣缴义务人什么时候收到了产权人规定合同书解除的意思表明?人民法院第一次送法提起诉讼团本时。那么是确认之诉或是形成之诉呢?坦白说,不确定性。
确认之诉,是根据起诉确定法律事实的情况(存有或不会有),形成之诉,是根据起诉变动法律事实的情况。关键环节取决于“起诉”一词。根据起诉,法律事实与起诉前是不是产生变化?假如把起诉做理论的了解,那人民法院送到团本的个人行为是起诉主题活动之一,确定(或变动)的时间点也在起诉主题活动期内。因而理应归属于形成之诉。假如把界定中的“起诉”了解为民事判决的话,确定(或变动)的时间点在起诉主体活动以外,那便是确认之诉。因此 这一回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界定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定情形外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否则,则涉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承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现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22条。一、终止事由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法律后果
1、合法终止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终止,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1、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2、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法定情形以外进行约定。一、单位原因
1、劳动合同期满
(1)一般情况。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
(2)特殊情况。在如下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提出不续签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
5、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6、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二、劳动者原因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员工不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员工不续签的
3、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劳动者死亡的
8、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三、不得终止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