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追索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标准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有纠纷,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索要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资金断裂怎么办
一、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款
如开工时间尚短,工程债权额不大,施工单位可以考虑及早抽身,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开发商的财务状况采取相应的工程款追索方案。
二、要求开发商处置其名下其他资产抵偿工程款
如开发商持有其他产权清晰、容易变现的资产,可以自行变现,以其价款清偿施工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开发商也可以将该资产抵偿给施工单位,具体操作是:结算工程款后,共同对该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核定,确定抵偿方案,抵销债权债务。
三、继续垫资,帮开发商度过难关
如项目工程已经接近完工,有些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会采取继续垫资的方式,与开发商共度困局,并在商品房销售款中回收工程款。这种方案只适用一些原本信誉良好的开发商,且经评估销售前景较好的项目,施工单位要监控商品房销售的实时情况。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方案有为他人作嫁衣之嫌,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否采用,还要结合实际。
四、协商以该项目的房屋抵偿工程款
这个方案分两部分操作,一是对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二是施工单位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工程款的全部或部分冲抵商品房价款。
五、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优先权,请求以建设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也比较直接,但需注意不要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施工单位以融资的方式成为项目的投资商
如属优质项目,施工单位在有融资额度的情况下,可考虑作为项目的投资商,分享项目的利益,即: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将融资来的款项投入项目之中,施工单位作为投资人享有项目部分权益,并对项目今后的债权回收、债务清偿制定配套措施,减少投资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
七、促使开发商引入新的投资者,清偿工程款
开发商在资金链断裂、无法自行融资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促使开发商引进新的投资者,注入资金,推动项目进行,清偿到期债务,使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八、要求开发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如果开发商是以专门的项目公司进行开发,或者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开发,但本身没有超负荷的债务,也可按股权转让方式冲抵部分或全部工程款。有时,为避免开发商高额或隐性债务所引起的股权交易风险,也可由开发商将该工程项目资产先行进行剥离,再进行股权转让。
以上并非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全部方案,在实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采取行之有效的其他措施和方法。
我在龙海永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没有拿到老板不露面我该找谁帮忙
您好,你所咨询的工程欠款问题非常常见,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我们办理类似建筑工程案件的经验,给你提出以下建议,供你参考:
一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在我接触的建筑工程诉讼中,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因此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者工程质量合格,你还是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
二是合同的相对行问题,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以及转包情况较多,如果你们要提出工程款请求,必须和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
三是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的问题,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
四是开发商业主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拖欠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是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六是对于施工单位的特殊保护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施工单位在工程欠款诉讼中往往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权利维护难度很大,根据我办理建筑案件的经验,我认为一方面要及时起诉,对于久拖不决的欠款,要及时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保全房屋财产账户的方式促使其及时付款,另一方面要注重采用我国俄合同法对于建筑企业的一项特殊保护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总之,工程欠款诉讼难度较大,一方面要照顾取得工程时的合作关系防止对今后承揽工程不利,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争就争,通过律师函、诉讼向对方施加压力,加大问题解决力度,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不利局面。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怎么追索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 工程款 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