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哪个国家(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哪个国家a德国b英国c法国)
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什么国家
一、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权益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词,起源于罗马法: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市民均可提出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美国公益运动的展开“公益诉讼”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公益诉讼的提出,打破了传统诉讼法中以“利害关系”为适格当事人的限定。
二、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中最早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其中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公民未作任何利益关联的限制规定,即不需要原告证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受到了侵犯。除了美国,英国也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较早的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对环境公害诉讼的干预,英国还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和生态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境危机。这种危机不仅危害到了民众的生命健康,还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统一概念,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已有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维普网,王亚林.《环境公益诉讼之我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实践及制度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
英国。根据查询百度百科信息显示,群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群体诉讼是指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哪国。
集体诉讼又称集团诉讼,还称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这个案件性质就属于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体诉讼、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的群体性。必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上,否则无法称其为集体案件;
(2)一般“集体”中个体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个体都单独成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个体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诉、去裁影响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闭塞、成本很高昂,当然胜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个个体都期望借助群体的影响、力量、信息、资金等优势,从而让案件的进展对自已最为有利,取得对自已最期望的结果。基于这种想法,每个人会积极参加这个集体,并与集体保持最密切联系。集体数目的不断膨胀会增长集体中个体的信心,这也正是集体案件个体人数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体“意志”薄弱性。每个集体成员其实都是独立的个体,仅仅是因为这个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关系才联合在一起,他们有权决定自已的去与留,他们有自已的“小算盘”,每个个体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别,想让他们加在一起象一个人一样是不现实的。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容易被分化。有一则很有名的寓言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正反映了群体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体诉讼、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联合在一起,而且组织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才行!
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
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
群体诉讼是指一组人共同起诉、被告、或解决一个共同的法律纠纷的法律程序。这种诉讼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大规模损害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群体权益问题。以下是关于群体诉讼的一些常见特点和实践:
1、代表性原则:群体诉讼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代表原告来代表整个群体利益提起诉讼。这些代表原告必须具备代表所有受损人的充分利益和能力。
2、共同性问题:群体诉讼通常涉及到共同的法律问题,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违约行为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一个群体中的多个成员,造成类似的损害或权益侵害。
3、统一程序:群体诉讼允许将相似的个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程序,以提高效率和公平性。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的诉讼程序和不一致的结果。
4、解决群体权益:群体诉讼的目标是解决群体权益问题,通常通过赔偿受害者、停止违法行为、修复损害或改进行为等方式来达到公正和补偿。
5、法律监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群体诉讼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有些国家有明确的群体诉讼制度,而其他国家可能靠普通诉讼程序或特殊的法律手段来处理群体纠纷。
群体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受损人追求公正和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企业遵守法律和规定。然而,群体诉讼也存在一些挑战,如难以确定群体成员、代表性问题、诉讼代价等。因此,对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合理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群体诉讼的主要作用和优势
1、保护群体权益:群体诉讼为受损人提供了集体行动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共同起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面临相似问题和受类似损害的个体来说尤为重要,他们往往无法单独承担起诉的成本和法律挑战。
2、提高效率和公平性:群体诉讼将相似的个案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程序中进行处理,避免了重复的诉讼和冗长的法律程序。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使诉讼结果更加一致和公平。
3、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群体诉讼可以向企业和机构发出警告,告诉他们不遵守法律和规定将面临法律后果。这种警示和威慑作用能够促使企业改善业务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4、推动法律和政策变革:群体诉讼能够揭示和凸显体制性的问题和法律漏洞,推动立法机构和政府修改和改进相关法律和政策。这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公众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5、补偿受害者:群体诉讼可以为受损人提供赔偿和救济的机会,帮助他们恢复损失,并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补偿。这对于个别受损人来说往往是难以实现的,而群体诉讼能够通过集体行动使赔偿更容易实现。
总的来说,群体诉讼的作用是保护群体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警示企业和推动法律变革,从而为受损人提供补偿和救济。它对于维护公众利益、强化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