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模板)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法律主观: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然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间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怎么算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期限
法律主观:
原告 增加诉讼请求 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
诉讼本身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经立案即相对固定,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则诉讼本身的主体难以适格。
综上所述,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变更,另外,变更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我们不能在诉讼活动的每个阶段随时随地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时间阶段都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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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后10日内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不得超过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意见的期限;如果一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要求改变原告被告身份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一般情况下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送达对方之日起十日内可以随时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增加的请求不能超过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意见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需要在该期限内完成,并取得法院的认可。否则,法院将视为超出期限,不予受理。而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要求改变原告被告身份或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一审庭审已经结束,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确定,如果随意修改诉讼请求,可能会破坏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跨区域诉讼的案件,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可能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什么情况下可以逾期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逾期增加诉讼请求将不予受理。但如果增加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不影响原诉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以予以受理。
增加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操作。一旦超出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起诉状送达后,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增加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请求不得超过第一审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意见的期限。
民事诉讼中,变更诉求的期限是?
民事诉讼中,变更诉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中,变更诉求的期限包括: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2、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二)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必要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因此,从时限上来完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是很有必要的。1、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但由于指定期间的随意性大,影响了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来限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2、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当事人无期限地一次又一次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应诉,对于某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还必须给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使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再拖延。既影响了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增加讼累,又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安排,使有限资源得不到合理发挥,更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很多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断地变更、增加诉讼请求造成的。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3、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是严肃执法的要求。诉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起点。在一般情况下,原告是不能随意增加或变更的。如当事人随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既不严肃,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又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程序。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那就必须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进行严格规范。4、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安定原则。诉讼,虽然是为了解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仍应在民事诉讼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因此,必须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三十三、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