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管辖(担保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
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担保合同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
2、担保合同履行地。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法律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合同管辖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法律主观: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1、原则上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 2、但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则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民诉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是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是在哪
法律分析:1、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是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所在地。2、但如果当事人事先由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纠纷存在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保函管辖法院必须是银行所在地么
如果以保函为依据单独起诉银行,属于保证合同纠纷,应当到银行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不一定在银行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担保的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01、“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解析:我们常常看到在债务发生、设立担保时,会对拍保人的担保范围设置的很死,不管有意无意,如果出现了担保人的责任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那么,担保人有权提异议、对超出范围的责任无需承担。
02、“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解析:举例:张先生给李先生出借款项,李先生既把自己名下的福田一处房产抵押给张先生;又叫来好友王先生做担保人。还不出钱后,张先生就把前述人一并起诉了。财产保全时发现王先生账户里正躺着钱,张先生就在胜诉后把钱执行走了。此种情况下,王先生根据上述规定,就有权要求把这套福田房产依法处置并受偿。
03、“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十一条)。
解析:这个好理解,实务中常有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比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是提交南山区法院处理: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对于此种情况,则根据主合同走,即一并起诉时提交至南山区法院。
0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五条)。
解析:很多人都知道连带责任最重,把上述条款罗列出来,大家就明白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05、“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解析:实务中,经常有的担保措施是根据商业需要而创设的:只要没有无效情形,民法、商法上也都认可其效力。比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
0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十八条)。
解析:笔者团队的多个客户都在交易中使用这种模式。这里的担保财产常见的是股权,即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之前,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先过户到出借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附加一个股权过户担保。从解释中可见,当债务人还不出钱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不能直接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07、“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九条)。
解析:结合上述第6点再看第7点,就打消了债权人/担保权人的顾虑。即,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股东方面的责任来要求债权人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担保合同++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一、借款担保合同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借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管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
最高人民民事裁定书
(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进行了审理,书记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004050号、数额为300万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地人民”。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民币89175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142万美元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因八笔合同所涉及标的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已超出中山区人民的管辖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核准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某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借款合同中,对其中的淄中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据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对某医院、某公司、某集团的。二、驳回某医院对该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某医院不服原审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某医院与中行博山支行签订的第一笔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解决的方式,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后八笔借款均是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视为第一笔合同的延续,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因此对后八份借款合同应依据公平的原则,将的解决方式作出对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即将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为其对后八份合同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中行博山支行的。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时,交由当地人民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某医院关于原审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关于其除对本案当事人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金额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因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不具有管辖权外,对本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具有管辖权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某医院对原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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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解决借款担保合同
首先,出现借款合同时尽可能协商解决,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谈判,在几方都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提讼;其次,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自己提讼,也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借律师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毕竟谁的钱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第三,律师接受委托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已有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后做出相应的诉讼策略,是诉讼债务人还是诉讼担保人还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这里藏着律师的智慧。
三、借款合同怎么解决
一、借款合同怎么解决1、借款合同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1)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合同中有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依约定,如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只要该约定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就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排除管辖。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有约定管辖的,只要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就由约定的管辖;(3)合同中无约定解决机制的,可以至提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哪些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如下:1、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2、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3、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还款期限;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