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政策处理民事纠纷(警察处理民事纠纷流程)
因民事纠纷在司法部门调解边程当事人不同意止调解方案就因该要受到行政处罚吗?
民事纠纷调解该注意:
1、审查代理人有无进行调解的明确授权。授权委托手续中授权范围没写明“进行调解”的,如进行调解须当事人补充授权或调解后当事人明确追认授权。同时,由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因此调解书必须送达给有权接收的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签收。此司法程序虽属常识,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以上述两种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申诉的调解案件占一定比例。
2、关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我国民诉法第90条规定了几种情形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该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推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我们认为,无论是依据民诉法第90条还是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第13条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当事人事后反悔挑剔法院办案程序违法,此类调解应有几方面问题需向当事人明示并记入笔录备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如同意,“该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审查确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不制作调解书,如你方要求制作,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只需送交给你们。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三是“如义务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持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如借款次数多,数额巨大,而出借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么法官则有理由怀疑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如前述制造假债权债务达成调解欲参与执行分配的假案,再审就通过对包括债权人经济状况、“借款”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态度等多因素判断审理认定的。为了避免错误调解案的发生,还可以进行必要的相关调查。
4、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是否利益失衡。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属常态。如果轻易处分,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使协议内容利益明显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装修完毕的房屋抵顶所欠装修费,有的债务人主动提出给巨额利息等,法官则不能轻易确认这样的调解协议。
5、审查当事人对相关权益、财产有无处分权。只有权利人才能处分自身的财产权益,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确规定外,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当然无效。如某租赁纠纷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职,只是该决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职的法定代表人则与原告达成了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程序实体皆不当而提起再审。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额债务,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债务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产抵债,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而非债务人,此处分当然无效,该案因公司提出异议而再审。综上,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等审查都是必须的。审查需要具备几个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调解处理体现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调解其内容当事人自主处分,法官可不予过多干预的心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法官的法定义务。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调解,尤其是案件较复杂,证据较多,争议大,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的案件判决畏难心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且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法律均规定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上进行。对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驾驭法庭审理,根据证据规则,自身丰富的自然、社会、常识知识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当然能体现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民法总则实行后国家政策还能不能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国家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民法渊源。
《民法总则》第十条是对民法法源的重构,立法机关在《民法通则》第六条饱受质疑的情况下未将国家政策写入第十条,即表明立法机关也认为国家政策不宜作为正式民法渊源。
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将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国家政策,司法实务中引用的国家政策内容,通常涉及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事项,客观上国家政策的适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之作用。
但是,国家政策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从而成为间接的法律渊源。
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民事纠纷的四种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的四种解决方式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一、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1、民事纠纷有四种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公务员面试题:怎样处理民事纠纷问题
面试题目:如果在工作中遇到民事纠纷,你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我认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群众服务高于一切。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我会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首先,在第一时间安抚他们的情绪,防止发生暴力事件,等他们平静下来后,问清楚纠纷发生的原因。
其次,根据纠纷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①如果只是一场简单的口角或事件,可以现场解决而又不会耽误接下来的丁作的,我会妥善处理好后继续前往工作;②如果事情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由司法部门出面解决的,或涉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我会先向上级领导汇报此事,请求让另一名同事代替我前往或允许我晚些前往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关同事的谅解和支持。之后立即陪同纠纷当事人前往相关的部门解决事情。事情解决后,如果还需要继续进行工作,我会立即前往。
更后,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情的结果。认真总结,发现自己的不足,吸取教训,为今后更好地处理相关工作做好基础,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职人员。
关于民事纠纷 派出所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产生民事纠纷派出所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扩展资料:
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