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吗(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费用)
支付令可以强制执行吗
支付令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货币、证券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属于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监督、督促的程序。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诿、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在大陆的资产,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法院对债务人针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后,对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是因为:第一,符合督促程序的非讼性质。非讼程序是以无纷争为前提的,一旦从实质上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实际上就是在解决纠纷了,而解决纠纷不是督促程序所能完成的,必须转由诉讼程序来解决。第二,这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因为对债权人的申请也不进行实质审查,与之相对应,对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审查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异议一经合法提出,督促程序就告结束。
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吗
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吗
对于债权人后果不严重,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就不一定了。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申请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它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来调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是由独任审判员审查办理,故可以很低的成本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不适用这一程序;
2、请求偿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且申请人一定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偿债义务,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
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2、请求支付的标的物、数额;
3、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就具有了和判决一样的效力。此时,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未提异议,只是说自己缺乏清偿能力,或不提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费用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