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纠纷(工程量清单纠纷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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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的结算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情况: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以下是三种情况下工程合同结算分析,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造价员在工程工程量出现纠纷的解决方法?

对于工程计价模式采取工程量计价方法,在很多施工工程中会遇到工程量的纠纷问题。造价员对于工程量准确判断对于整个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工程计价模式采取工程量计价方法,在很多施工工程中会遇到工程量的纠纷问题。造价员对于工程量准确判断对于整个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在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的外界因素导致工程量的计算出现错误。如工程出现工期长、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都可能导致工程量计算和计划中出现偏差。为了能够使造价员在工程量计算准确,出现纠纷该怎么解决呢?

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首先是要确保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这就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另有相关规定表明: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其次,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在工程量结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调整应该提前预计,并在合同中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约定费用调整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纠纷的产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结算纠纷发生的一个途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另外,招投标双方还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推诿现象。

工程量清单量与实际量不符合能打12345吗

可以。

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的结算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情况: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以下是三种情况下工程合同结算分析。

1.无效合同的结算。无效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结算应如何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6种情形则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以上情况出现,无论以哪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如果工程已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结算。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结算。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裁撤。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有效合同。依据《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先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验收合格,发包人依据合同支付价款。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如何避免结算纠纷?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编制出严谨、科学、完整、具有针对性、合理保护性的招标文件对避免日后的结算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工程情况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和要求、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但有的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采用的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给日后的施工结算留下诸多隐患。如,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调整合同价格”。但招标文件的合同形式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实际结算也采用了按实结算的方法。再如,有的招标文件在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总则中写明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为满足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列入投标报价中,结算不调。其中的细则写到“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图纸,核对电缆桥架、线槽、配电箱、电气设备等与其他专业,如,结构、建筑装修、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弱电、电梯是否在标高、尺寸、位置、留洞(套管)存在干扰或矛盾的地方,如果存在干扰、矛盾或遗漏、位置不对应等情况,必须于标前答疑会提出,否则施工中投标人不得拒绝变更。”而在结算时这些相关内容的签证,在实际施工时得到监理代表及甲方代表的认可。

规范清单编制的格式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一般规定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能做出修改,投标人只能根据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及图纸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单价报价。深圳市的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计价方式,严格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项工程量和工程特征计算价格,否则评标时会因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此标作废标处理,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正确、合理描述,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从业人员对清单编制的熟练和理解程度不同,技术综合能力不强,使得一些应该明确的项目特征不明确,不需很明确的项目特征规定过于详细,这些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疏漏没有约束性的条款,或在以后签订合同时不加以明确类似问题的处理专用条款,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清单中有关项目不符的情况,就会造成大量的签证及变更,这些都会给工程结算留下发生纠纷的活口,同时这也会弱化招投标的竞争意义,不利于建设工程造价的投资控制。在存在分包工程和不常规工程时,专业技术人员更应该重视项目清单的设置、清单子目项目特征的描述及项目范围的划分。

重视专款的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目前,深圳市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对专用条款的制定不够重视、细致、完善,包括:合同条款的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条款的用语模糊造成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有时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严谨,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等等。这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如,一个工程在合同不可抗力的条款中规定“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毫米以上”为不可抗力,但是一般城市的天气报告中的降雨量比较笼统,即使是持续降雨,一个城市中不同的片区的降雨量都会不一样,此条款的设置,操作尺度难以把握,引发纠纷也不以为奇。所以对于此类条款,应有符合实际的定量标准,要便于以后产生费用纠纷时调查取证。由此可见,施工单位不能为了得到工程项目,忽视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如果当时施工单位能对文本内容认真理解,在专用条款上附设一些保护自身权益的内容。另外,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多发点。所以在订立合同前,对施工现场情况最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不要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可以免除建设单位的某些责任,应尽量根据工作实际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或修改,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如何避免结算纠纷

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定标的依据,同时还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编制出严谨、科学、完整、具有针对性、合理保护性的招标文件对避免日后的结算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工程情况综合说明、招标范围和要求、设计文件和图纸、主要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P> 规范清单编制的格式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一般规定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能做出修改,投标人只能根据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及图纸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单价报价。深圳市的招投标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计价方式,严格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项工程量和工程特征计算价格,否则评标时会因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此标作废标处理,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正确、合理描述,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由于从业人员对清单编制的熟练和理解程度不同,技术综合能力不强,使得一些应该明确的项目特征不明确,不需很明确的项目特征规定过于详细,这些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疏漏没有约束性的条款,或在以后签订合同时不加以明确类似问题的处理专用条款,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清单中有关项目不符的情况,就会造成大量的签证及变更,这些都会给工程结算留下发生纠纷的活口,同时这也会弱化招投标的竞争意义,不利于建设工程造价的投资控制。在存在分包工程和不常规工程时,专业技术人员更应该重视项目清单的设置、清单子目项目特征的描述及项目范围的划分。 重视专款的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目前,深圳市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对专用条款的制定不够重视、细致、完善,包括:合同条款的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条款的用语模糊造成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有时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严谨,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的风险等等。这些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成为纠纷的焦点。如,一个工程在合同不可抗力的条款中规定“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毫米以上”为不可抗力,但是一般城市的天气报告中的降雨量比较笼统,即使是持续降雨,一个城市中不同的片区的降雨量都会不一样,此条款的设置,操作尺度难以把握,引发纠纷也不以为奇。所以对于此类条款,应有符合实际的定量标准,要便于以后产生费用纠纷时调查取证。由此可见,施工单位不能为了得到工程项目,忽视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如果当时施工单位能对文本内容认真理解,在专用条款上附设一些保护自身权益的内容。另外,施工现场条件的改变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多发点。所以在订立合同前,对施工现场情况最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不要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可以免除建设单位的某些责任,应尽量根据工作实际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或修改,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本文来源于《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当前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存在问题与对策?

我国的工程造价改革一直是在探索中前进的。1992年,国家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迈出了对传统定额计价改革的第一步。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推行工程建设市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并作为今后工程计价的主要模式被规范下来,必将对我国建设市场的发展与改革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

1、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实意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实施的工程量计算规划为投标人提供的实体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投标人则根据工程量清单自行计算并报出价格,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形成相对合理的中标价并确定中标人,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就成为了竣工决算时的依据不再调整,即量变价不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实意义在于: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与定额计价(量价合一)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量价分离)有效降低了承发包双方的风险,符合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负责确定工程量,承担了工程量计算误差的风险,施工企业提出工程单价,承担了工程单价不符合市场实际的风险。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公开、公平竞争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市场竞争的规则。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必能竞争出一个合理的低价,就可以显着提高业主的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施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及革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确定合理施工方案,在合理低价中获取合理的或最佳的利润。这对承发包双方有利,对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更为有利,是一个多方获益的计价模式。

1.3工程量清单方便工程管理工程量清单除具有估价作用外,承包商可以将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编制材料采购计划、安排资源计划、控制工程成本,使总的目标成本在控制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为业主中期付款和工程决算提供了便利,利用工程量清单,业主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业主和工程师还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检查承包商的施工情况,进行资金的准备与安排,保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和进行投资控制;而承包商则按合同规定和业主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原则和内容,及时与业主和工程师联系,合理追加工程款,以便如期完工。

1.4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国际上通行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规章完备,体系成熟。这一改革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竞争铺平了道路,也是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更加有利于我国尽快制定工程造价法律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1.5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规范计价行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统一建设工程的计量单位、计量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促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最终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0的新机制,也将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2、现阶段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还存在的问题

《计价规范》实施以来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2.1《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计价规范》分类过于笼统以及门类不全。代码只出到9位,而没有继续细分,使得招投标过程中细分项目无法达到正确完整。到目前为止,全国也没有一个机构组织人力将代码统一补充到12位。《计价规范》涉及400多个清单项目,据上海、广东等地对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统计,涉及的项目已经多达1000项。可见,《计价规范》的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2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并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的初步阶段,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还停留在使用计价定额的习惯上,部分发包方和承包商仍然在采用定额计价,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对非政府投资和非国有投资的工程计价,仍然允许使用定额计价。而传统的定额计价计划经济色彩非常浓厚,既违背了市场规律,也无法使企业展开良性竞争。

2.3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允许企业自主报价,但现阶段很多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企业内部定额,依旧使用国家颁布的定额。而现行的国家定额其取费标准长期不变,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迫使主管部门不断进行定额调整,结果是系数套系数,计算方法复杂,计算不精确,给专业计价人员增加了困难。

2.4施工企业未能形成有个性特色的报价体系由于习惯使用定额,施工企业不在研究市场价格方面下功夫,没有通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成本,没有通过采用新材料、新机械、新的施工方法来降低投标报价,提高竞争能力,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使得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信息、管理、高科技方面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

2.5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体现在人工、材料、机械价值、新工艺、新技术费用数据等资料精度不高,不及时也不全面。现在是信息化的时代,没有信息,信息更新慢,就无法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判断。

2.6评标办法不利于合理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变招投标的模式,最适合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投标模式是采用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法。目前还存在很多分歧。由于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以及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经验、职业道德等问题,如何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在市场作用下的良性竞争等方面有待创新和突破。

3、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遇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计价规范》实施中,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也有许多的单位和个人在积极地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归纳起来,以下的解决办法是可以在各层面上尝试的。

3.1完善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应进一步完善《计价规范》的细节细目,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使得从最初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到招投标阶段,再到施工、竣工、交付使用及今后的保护维修都应做到有法可依。对各个阶段的细节都应做详尽的规定,确保工程过程中少有纠纷、矛盾,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2行政主管应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主管部门的调控职能,建设专业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在典型企业设立造价信息跟踪点,收集工程造价基础资料,发布宏观造价经济指数、指标,指导施工企业按自身水平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加强工程造价的信息服务工作。

3.3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在招投标方面,应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加强预算队伍的素质管理,注重编制过程的监督。同时也应该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如何做好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在理论界和造价行业中就这些问题加快探索的步伐,设计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便于操作的招投标办法。

3.4尽快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对施工企业,应发挥本企业的特色优势,尽快建立完善自己的企业内部定额,建立一个企业询价体系,这一体系要做到能够真实的反映市场行情,同时还可以做出短、中期的市场价格走向预测。此外,企业应加快科技创新,引进新材料、新机械以及先进的施工技术来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和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本企业计价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通过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总之使企业适合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

3.5积极培训发展专业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工程造价咨询业应在2005年取消限制,在该领域可以设立外商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建立外资独立的咨询业,这将会使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流向这些企业,对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构成潜在的危机。因而我们必须奋起直追,积极培育、扶持、发展自己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使之成为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在十日之内提出即可。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发包方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已书面提示投标人仔细审核投标图纸,核实工程量,如今后发生漏项、错项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或如发生漏项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

逾期视为认可投标总价不得再变动和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1项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扩展资料:

工程量清单介绍如下:

及4.1.2项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故此,清单漏项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鉴于上述纠纷的特殊性和涉及到的法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笔者结合案例中法院认定责任的基本原则大致归纳如下类型: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程量清单下月起纳入招标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干货分享】看过来!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顺序

浅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加入WTO后建筑市场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必然要求,以及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建筑市场的腐败行为,对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势在必行。本文对目前我国实行工程量计价实行的意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出现的问题给出了解决对策。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企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根据企业定额合理确定人材机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确定投标价。工程量的公开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模式将推行“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思路。 1.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工程量清单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加入WTO,工程建设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提高国内建设各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 2.1计价规范的不完善,阻碍了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 《计价规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标准规范,由于编制者经验不足,客观上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计价规范》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且许多问题是在实施后才暴露出来,不利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顺利进行。如:部分清单项目包括的工作内容过于庞大,给清单计价及结算时价格调整带来许多麻烦;《计价规范》中土方工程的计算规则不含工作面和放坡系数,使得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开挖土方工程量相差太大,不便于理解和计量计价等。 2.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模式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合同知识,在签订合同时错漏较多。特别是涉及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索赔处理等条款表达不清楚,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 我国在1999年12月虽然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推广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还没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 2.3企业缺乏自主报价的能力 工程量清单招标实施的关键在于企业自主报价。但是,由于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受其规模、技术力量和人员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未能制定自己的企业定额,在制定综合单价时仍沿用以往的定额计价模式。 2.4造价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计价质量较低 许多造价从业人员对工程量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知半解,认识不够深入。另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对编制人的施工技术掌握程度要求较高,而有些业务人员,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加上其对工程施工现场经验不足,所编制的清单及综合计价质量难以令人满意。 2.5市场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在参与投标时,企业缺乏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对风险因素的分析,其报价完全依赖于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所报价格不能体现企业个别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由于企业缺乏对基础资料的积累和相当的专业人员流向民营企业、中介机构,企业定额在短期内难以建立。 3.有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对策 3.1认真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建立招标文件审核制度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相应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不多算少算、不重项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 3.2重视合同签订,规范合同管理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循建筑业法律法规,明确工程变更、索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方法,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引入律师管理机制,不仅保证了合同签订质量,使合同签订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而且强化了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签证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顺利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举措。通过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使施工合同具有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健全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可以防止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 3.3为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施工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及竞争力,完善健全企业定额。 3.4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 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 3.5加快健全建设市场中介机构的建设步伐 由于建筑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工程中介代理机构就显得尤其重要。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大力拓展招标咨询业务,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积累工作经验,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新的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1、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套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 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 2、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 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 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 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 3、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 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误为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 4、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单价合同,不再把定额作为计价基础,主要以中标的投标单价为依据。但工程实际往往与清单描述有差异,对报价表中没有相应价格或需调整的价格,及索赔的价格等如何确定,很多施工合同未能详细约定,仅仅是模糊的几点原则,因此成为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问题。 工程量的错误或变更还会引起施工索赔纠纷,由于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是将各种利润、管理费等计入综合单价中, 如工程量大幅减少,施工方会提出利润、管理费等不能同比例减少的要求;如“增加的工程量/因此而增加的施工工期”少于“合同工程量/合同工期”,则施工方又会提出增加现场管理费的请求。尽管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但如何调整也是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的起因之一。 工程量错误的不平衡报价及调高先付款项目调低后付款项目的不平衡报价等使承包人获取了超额利润,但同时也造成了业主的损失,不能体现合同的公平与合理。 5、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图纸变更及编制人员水平差等原因,经常会造成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较大,最终结算价与投标价相差甚远。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原清单报价需作调整,一般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在投标单价基础上按原报价水平及思路作调整,但也常常因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存在错误而使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错上加错”。 由于编制人员的水平或责任心等原因,造成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不清或欠准确,造成理解上的差错,如特性描述中漏写部分说明,业主或审计单位一般会认为应按常规考虑,未详细列出的施工内容已经(或应该)包含在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而施工单位则会认为应严格按特性描述来考虑,应重新增加新的清单来补充原项目特性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措施费调整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将措施费分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方法,投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措施项目,但结算时清单的工程量与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变化,措施费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一直是结算纠纷的重点之一。有的施工合同虽明确注明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际施工中如发生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措施费增加(特别是涉及费用较大的情况,如发现地下文物而增加保护措施)或因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层后改为造四层)造成措施费大幅增加的情况,如措施费不调整,也不合合同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 6、建议 及时调整更换清单计价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实施,及时对原2003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完善了计价规范,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检查与督促;特别是对造价中介单位加强管理。 造价中介单位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严格遵守三级复核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的出现。 避免招标文件编制仅有招标代理人员按“套路”进行编写,应有造价人员对项目的实际特性增加针对性的条款,加大结算调整的详细条款。措施费计算方式慎重斟酌。培养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定额。加强招标的严肃性,减少工程的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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