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成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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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2、特征不同

诺成合同: 一致时即告成立;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3、责任不同

诺成合同: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践成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如下: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诺成合同什么意思,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1.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2. 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1、成立要件不同:前者以合意为要件,后者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要件;2、成立生效时间不同:前者自合意达成时成立,后者则在特定的交付义务完成时才成立;3、责任不同:前者中,不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后者中,不履行则构成缔约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未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能成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先合同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诺成性与实践性的区别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分别有如下: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1、成立要件不同:前者以合意为要件,后者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要件;2、成立生效时间不同:前者自合意达成时成立,后者则在特定的交付义务完成时才成立;3、责任不同:前者中,不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后者中,不履行则构成缔约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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