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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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 撤销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一种偏颇清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管理人 撤销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破产清算等方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破产程序和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破产清算等方面。

在破产清算中,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将组织破产清算工作,包括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处置,清偿债务,协调债权人关系,处理破产申报人的财产和责任等。同时,破产法和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例如债权人应该在何时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如何评估和处置等,以保证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哪些行为可以被撤销

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借新还旧贷款”(即“新贷”)提供财产担保,区别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原本存在的没有财产担保的“旧贷”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破产企业为“新贷”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受理前一年可撤销行为有以下几点: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是债务人生死攸关的事情,所以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申请破产,并有权就是否有破产原因或其他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提出意见。

拓展资料: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申请破产。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损害债务人的商誉或阻止债务人进行交易,甚至敲诈或胁迫债务人。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一种偏颇清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可以将财产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

法律分析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说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此外,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撤销权规定是如果存在着债务人恶意损害原来的债权的行为的话,那么国家是可以进行一定的撤销权的。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中严重的恶意故意行为,清偿不仅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所以,否定该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摘要:破产撤销权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应用,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所为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诉诸法院予以撤销的制度。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二者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着区别。下面,来看介绍。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什么是无效行为制度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或破坏公平清偿的行为无效的制度。基于破产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或者权利,应收归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启动效力的溯及主义,撤销权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2、权利人对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

依一般之法理,在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下,债务人的违法行为随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依法律规定自动成为无效行为,不因权利人的承认等意思表示、时效的超过或无效原因消灭等原因而变为有效,其强调的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与制裁。

而在撤销权制度中,在强调国家对清偿秩序保护的同时,更突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通常撤销权人对是否行使撤销权享有判断选择权,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在其不行使撤销权时,国家不得主动干预撤销,那些本可撤销的行为将按照撤销权人的意思继续维持其有效存在。

3、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根据民法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原则,对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对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虽然仅当事人中享有相应权利者可以提出行为无效的主张,但法院仍可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查,并宣布行为无效。

而对可撤销行为则只有享有撤销权者可以提出撤销主张,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请求,法院也无权在无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撤销该行为。须注意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民法撤销权由债权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而对于破产撤销权,各国通常规定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行使。由于破产管理人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依法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破产事务管理职权,实质上是为债权人的利益工作的,所以对其而言,及时依法行使撤销权就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一项义务,并在违背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涉及的行为范围有所不同

破产撤销权指向的行为范围比较宽泛,只要行为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均可以被撤销。按照学界的一般认识,其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私法行为,也可以是公法行为(如执行行为、诉讼行为等)。而采取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立法一般将无效行为限定为法律行为,范围比较狭窄。

5、权利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不同

各国破产立法对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否认权自破产宣告日起2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行为之日起经过20年时,亦同。”《德国支付不能法》原第146条“撤销权的消灭时效”规定:“撤销权请求权自支付不能程序开始时起经二年时效消灭。即使撤销权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对于因可撤销的行为而产生的给付义务,支付不能管理人仍可以拒绝履行”据笔者到德国考察时德国专家介绍,该条法律已作修改,撤销权的消灭时效已经改为自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3年,以求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而对破产无效行为的追究原则上不存在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无论该行为何时被发现均可认定为无效。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哪些?

现在生效的破产法,破产受理以后,法院指定负责清算的叫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

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可宣布无效的有: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有: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浅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有一定的联系,破产撤销权是依民法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破产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的,适用范围与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如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此外,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

破产撤销权产生的原理从属于民法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民法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为罗马法学者保留斯创制。罗马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但在立法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破产法上债权撤销权制度,一部分是破产法以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从理论上讲,所谓民事行为的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就引起了意思表示内容所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但未充分具备有效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这种民事行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在当事人依法撤销以前其效力状态处于有效状态,但并非绝对有效,经当事人依法撤销后,从行为成立时不生法律效力,自始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果;但撤销权人知其可撤销事由后不行使撤销权而承认其效力或者于法定撤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成为绝对有效民事行为,其效力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明知自已破产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以隐匿、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侵害全体或者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

二、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指向的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才有必要通过撤销权加以维护。对于债务人不涉及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违法行为的撤销,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破产撤销权的关键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所获清偿的减少,或者是导致出现清偿不公的现象。当然,在实务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财产减少,也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交易损失等其他行为造成的,此时债权人利益虽然也受损,但这些情况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不属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之列。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从理论上讲,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出现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的事实。即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行为使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引发破产程序,或者在日后开始破产程序中使债权人所得分配减少,或者使部分债权人得到偏袒性清偿,破坏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相反,如果在债务人行为时,债务人企业经营与债务状况正常,并无破产之虞,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即使以后企业亏损破产,对该行为也不得撤销。这也是为了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

三、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作者单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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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赠予合同任意撤销的情形:1. 受赠人的不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或保管财产,或者没有履行赠与后的义务,如未履行赠予财产产生的税费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合同,4. 受赠人的不孝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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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法定情形(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模板)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1)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一、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手续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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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法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2,撤销权如何行使:(1)撤销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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