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笔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合同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笔借款之日生效。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意提示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以此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余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合同的实践性
民间借贷,一般可以视为实践性合同。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可成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民间借贷是属于实践性合同的一种。根据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什么说商业借贷是双务合同,而民间借贷是单务合同?
为什么说商业借贷是双务合同,而民间借贷是单务合同?
你好,商业借贷属于诺成合同,而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双方达成一致则合同生效,出借方履行出借义务,贷款方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属于双务合同。而在民间借贷中,基于实践合同规则,当出借方交付借款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至此仅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而出借方并不存在出借义务了,因此为单务合同!
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①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导致借款人恶意借款后不还。
②致富观念不正确,导致投机暴富思想蔓延。
③人们风险意识不强和法律意识欠缺,导致借贷关系的担保手续不全。
④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民间借贷要签书面合同吗,民间借贷要签书面合同吗
这个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以约定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用途、延期还款的责任、担保事项等等内容;但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即使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也必须要有基本的借条,同时最好是通过双方开户的银行账号转账。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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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民间借贷合同
借钱理由日期,什么时候归还,利息,抵押,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签名,手印,基本这些
怎样写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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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是民间借贷还是合同诈骗
不一定,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所以犬神寻找网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和诈骗最大的区别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多数来说诈骗一般是骗人去投资、入股而不是借钱,只要是借钱就有还钱的义务,而还不上多数是无力偿还,也有一些事有钱不想还,但只要是借贷关系就不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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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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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民间借贷,为什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因为合同的主体等方面不同。
一、为什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样规定的前提有两个:
①实践合同以物之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前不负有合同义务;
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合同。
因此法律认为,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理性能力不一定足够,因此以物之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为出借人争取更多思考的时间,避免出借人遭受损失。
当然这里会发现存在两个问题:
①自然人之理性能力是否必然小于企业?
在以“自己责任”为基础的民法,以理性人为前提,不应由法律为出借人设定所谓的“反悔时间”,倘若担心出借人迫于情面在非正式场合口头答应便承担合同义务,争议无非是“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解释问题,完全可以依据情谊行为的理论解决,没有必要以理性缺失为由鼓励出借人反悔,这样既违反自己责任这一基础,又侵蚀诚实信用这一准则。
②“无偿”这一属性是否就应导致“要物”这一结果?
以此逻辑,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任何无偿合同均应“要物”,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倘若约定没有利息也应“要物”,自然人之间若约定利息则应当诺成。这一逻辑显然无法成立,这也就是包括王泽鉴教授在内的诸多学者,认为在当代,实践合同均应予诺成化的理由。
【延伸】
将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不见得符合实践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初衷。罗马法上最初的契约有三类,即文书契约、要式口约和要物契约(实践合同),其产生的初衷本在于破除法定形式对于契约成立的束缚,从而鼓励交易。但经过发展,在交易被广泛鼓励的今天,“要物”却成为了限制合同成立的要件,应当如何看待,值得思考。
二、合同履行地。
可能是记性不好了,就履行地问题,我找到的规定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先,履行地的兜底规定应该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借款人所在地;其次,没有发现将自然人与企业分别规定。
所以题主题目描述的内容我没有看到,可能是我法律规定的更新速度太慢了,有知识盲区,如果题主有相关规定,欢迎贴出来一起讨论。
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吗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该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其他民事主体订立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