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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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北京市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八条 预付卡过期未使用且无其他约定的,应当在预付卡到期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退还,3.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预付卡资金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体系,消费者也应当在购买预付卡时留意有效期限等重要事项。

北京预付卡管理办法

《北京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对北京市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的规范和管理,其中包括预付卡的种类、发行和管理等内容。

《北京预付卡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1. 预付卡的种类:包括电子卡、实体卡等。2.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核定预付卡余额,确保预付卡余额不被挪用、侵占。3.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预付卡资金进行有效安全管理。4. 充值须明码标价,预付卡应当有明确有效期限,过期未使用的预付卡余额应当退还持卡人。5.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预付卡信息查询及消费查询系统,保障消费者查询权利。6. 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发卡机构和业务经营场所,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查处。该管理办法对于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付卡余额过期后如何退款?预付卡余额过期未使用且无其他约定的,应当在预付卡到期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退还。发卡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向持卡人退还余额。如果持卡人不能及时领取退还的余额,发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暂存款项,妥善保管并在持卡人要求退还时予以支付。

《北京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发卡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体系,消费者也应当在购买预付卡时留意有效期限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北京市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八条 预付卡过期未使用且无其他约定的,应当在预付卡到期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退还。持卡人因故不能及时领取的,发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暂存款项,妥善保管并在持卡人要求退还时予以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正文内容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预付卡是什么

预付卡说的是发卡机构通过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以赚钱为目的的预付凭证,可用于在特定的相关机构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业务。根据是否记录持卡人身份信息,可以分为记名预付卡以及非记名预付卡;根据预付卡内的信息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磁条卡还有芯片卡。

预付卡的卡种归属有很多,分别是:

1、电信行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颁发的手机卡就是预付卡;

2、中国银行的银联卡以及交通银行颁发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卡也是预付卡;

3、各个服务行业的商家颁发的预付卡,如商场、餐饮行业、娱乐行业或者是超市等发行的预付卡;

4、 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它是以众多商家商议,最后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在各行各业布放了 POS 机终端系统,发放的一张可以跨行消费的预付卡,可以在众多行业进行消费;

5、其他预付卡。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是指对预付卡发行、购买、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预付卡是一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可在特定商家或范围内进行消费的卡片。预付卡的广泛应用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预付卡市场。

以下是预付卡管理办法的一些关键内容:

1.发行管理:对预付卡的发行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要求发行机构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信用记录和运营能力。发行机构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购买管理:对预付卡的购买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并设定单次购买限额和累计购买限额。部分国家或地区还要求购买预付卡时支付一定的税费。

3.使用管理: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政策等。鼓励消费者合理使用预付卡,避免盲目消费。

4.资金管理:对预付卡的资金进行监管,要求发行机构将预付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独立。部分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发行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消费者权益。

5.信息管理:要求发行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预付卡的发行、购买、消费、退款等环节进行记录,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查询和监管。

6.违规处罚:针对预付卡发行、购买、使用等环节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牌照等。

7.消费者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鼓励发行机构通过保险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预付卡市场,降低消费者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预付卡管理办法也鼓励创新和竞争,为预付卡产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使用、充值和赎回

第二十九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三十条 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

(一)缴纳公共事业费;

(二)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

(三)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 元。

以上情形下的预付卡交易,均应当由发卡机构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机构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办理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同时获准办理 “ 互联网支付 ” 业务的发卡机构,还可通过持卡人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十三条 预付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 , 并提供至少一种 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渠道 。 正式挂失和补卡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书面形式挂失的,发卡机构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挂失手续。

发卡机构应当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免费 查询渠道。

第三十五条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三十六条 发行可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其在公共交通领域实现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交易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 70% ;其发行的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按约定赎回。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

赎回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预付卡还应当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三十八条 发卡 机构办理赎回业务的网点数应当不低于办理发行销售业务网点数的 70% 。预付卡赎回业务营业时间应当不短于发行销售业务的营业时间。

第三十九条 预付卡赎回应 当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 当 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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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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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支付节点(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法律主观: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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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钱申请支付令流程(欠债不还有什么办法对付让他还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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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支付管理办法(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

借:其他应收款——(材料是代施工方付的,这里挂施工方的明细)贷:其他应付款——甲方支付材料款的账务处理(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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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办法最新(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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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使用及结余(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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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本办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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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分类要求(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类1、涉密产品类:拨款通知书、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阳新县党政机关信息设备采购认定表(学校除外)、政府采购比价(竞价)成交公告截图、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公告截图、政府采购合同(协议)、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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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最新)

⒌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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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银行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财务职能主管负责人(综合计划处处长)职责:(一)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的结算审批部门复核工作,(二)T级单位主任职责:1. 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结算报销的审批,(一)京局单位主任职责:1. 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结算报销的审批,(四)负责常委本人限额包干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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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一般用于同城结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又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是(  )【答案】:D[答案]D【精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百-十五条的规定,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中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答案】: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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