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和劳务公司什么关系(包工头和劳务公司的关系)
如何理解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包工头和公司是什么关系
如果这个包工头只是一个自然人(不具备法人的条件),那么两者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故雇佣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就只能通过调解或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网友咨询:
跟着包工头干活属于什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凌律师解答:
包工头与工人的关系具体要看包工头的性质。
1、如果包工头有注册成为一个建筑公司,就是一个法人的形式,那么两者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出现劳动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如果这个包工头只是一个自然人(不具备法人的条件),那么两者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故雇佣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就只能通过调解或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关键。
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凌律师解析:
工人在工地给包工头干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工人在干活时受伤,包工头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工地的发包方、分包方知道工人的雇主也就是包工头没有相应的资质,则工人可以要求发包方、分包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包工头和劳务什么关系?
包工头如果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招工的话,那就是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充当一个组织者或牵头人的角色,劳务者应该可以直接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取工资,有的包工头没有注册公司,但与劳务公司关系好,充当一个他去和劳务公司领工资,然后分发给劳务人员,从中获利。
包工头和劳务什么关系?
包工头和劳务之间是一种典型的承包关系。包工头通常是一家建筑公司或工程公司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承担并管理来自客户的建筑和施工项目,以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建造任务,并依据合同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而劳务是一种广义上的工作部门或者劳动力服务,指在付费情况下提供人力劳动力的行为,一般是通过发包单位的招标、拍卖或委托等方式获得合法打工人资格,成为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用户企业的员工或合作伙伴, 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获得相应的收益。在建筑和工程方面,包工头通常需要通过招募大量的劳务进行项目建设,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和利益关系。
我是由农民工班组推荐出来与劳务公司手里接的活,我与劳务公司是什么关系?
你是农民工班组的牵头人。
但有个前提,你得有证据来证明你是被农民工推荐的。
如果这个班组的农民工单独与你核算工资,也就说你把劳务公司的钱拿到手后,又用较低的价格交给农民工干活,那你就是包工头,而不是牵头人。
如果你是包工头,你和劳动公司的关系就是承包关系,你是劳动公司雇佣的班组承包人。而你手下的农民工则是从你这里承包的劳务,你又是班组内农民工的劳务发包人。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建筑工人3者的法律关系
一种模式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劳务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另一种模式是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无论哪种模式,建筑单位无过错则无责任,即只有在知道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无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责任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