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伪造工资表要工程款(包工头伪造工资表要工程款但没有超出工程款总额)
包工头伪造工资表的严重后果
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包工头以农民工资为由虚报工资表格索要工程款算诈骗罪吗?
包工头以农民工资为由虚报工资表格索要工程款是一种诈骗行为。虚报工资表格属于伪造证据,因此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法律分析
工资表又称工资结算表,是按单位、部门编制的用于核算员工工资的表格,每月一张。正常情况下,工资表会在工资正式发放前的一至三天发放到员工手中,员工可以就工资表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在工资结算表中,要根据工资卡、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及代扣款项等资料按人名填列“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三大部分。工资表格必须准确、真实的记录员工的各项工资,不得掺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包工头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包工头造假工资表聚众闹事讨薪
包工头造假工资表聚众闹事讨薪,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承包人非法聚众闹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营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包工头如何追讨劳务费?
方某以“现场代表”的名义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字。方某以个人名义与廖某签订《51号楼外墙砖分包协议》,将51号楼的外墙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给廖承揽。廖找了同乡17个人一起把该劳务工作完成。工程验收后,方某未向廖某支付劳务费而引发纠纷。廖某向法院起诉,但因诉状的形式瑕疵不得不撤诉,后聘请律师为其准备重新起诉。从A公司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律师发现: A公司为证明已向B公司付款完毕,提供了《A公司挂帐付款单》若干份。但我们发现A公司每次结算工程劳务费都是直接通知方某去领,方某去不了时,都是方某之妻或者其他人代领。 廖某作为工人兼包工头,他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全部劳务费将遇到以下困难: 1、北京等地已经明文规定包工头不能代民工领取工资或者劳务费,虽然我们这里没有这项地方性禁止规定,但法官认为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追讨劳务费,即本案中,要求18个劳动者分别起诉。以追讨工资或者劳务费的方式,廖某只能起诉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处廖某外,大部分的民工都外出打工去了,要其参与诉讼很难。 2、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有的法官认为,如果以追讨工资为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因没有先行仲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以廖某和方某签订的承揽协议起诉,这肯定是个无效合同,由于A和B 有合同,所以A很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方某无偿付能力,B公司除了一块三级资质的无形资产而外,基本上也无财产,A公司在建委有保证金,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如果能判A承担连带责任,廖某及其他工人就能拿回钱。 我现在设计的代理思路是: 以廖某为原告,方某、B公司、A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我们认为方某是挂靠的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有效的合同,但实际上是A公司与方某这个自然人直接履行,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与方某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廖某可以主张方某是表见代理,虽然实质上方某与廖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廖某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仍应支付实际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