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承诺(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一、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要约要求作出的目标是特定的,承诺的目标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为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好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人的要约本钱与效率,常常会约好好答复期限。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如函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求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建立合同。
二、承诺的作出的方法有哪些?
承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
关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并发出承诺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以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迟到的承诺的撤回,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综上所述,通常来说,要约需要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即为有效的要约,要约中另有约定的承诺成立的要件的,也需要满足约定的条件即完成同意要约中的要求。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真实意思表示;
2、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是一致的。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有效的三大条件
当别人向你发出要约以后,你肯定是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但承诺要注意和你发出新要约的界限。那么,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将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三、承诺延迟怎么办
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承诺在一定时间前是可以撤回的,否则再后悔只能选择撤销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有效的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限内到达邀约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邀约人无异议的,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有那几个要素?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做出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承诺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不再是原合同的承诺。 第四、承诺需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超出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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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服务承诺的含义是什么
服务承诺又称服务保证,是指以顾客满意为导向,在服务产品销售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公布服务质量或效果的标准,并对顾客加以利益上的保证和担保。有效的服务承诺必须具备的特性包括:①现实性;②彻底性;③明确性;④利益性;⑤真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