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起诉算通知吗(债权转让起诉算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转让开庭通知可以吗
1、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
2、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债权转让以起诉方式通知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可以以起诉方式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并无限制规定,但通知一般不能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债权的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视为是债权转让的一种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形式。故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无不可。
但是通知的本意是债权转让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才发生效力,而非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故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视为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还不能简单地视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
除非:受让人向法院提供债权转让的文件,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作证证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由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至少在债权人出庭的这天,债权人明明白白地告诉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可以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吗
法律主观:
可以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则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吗
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只有公告和以起诉两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可以吗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通过诉讼是否属于通知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有效通知到了债务履行人的情形:(一)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二)登报通知;(三)债务人自身行为认可;(四)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五)口头通知;(六)起诉通知;(七)诉讼中通知等。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