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的区别(确认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宣告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后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解除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按照自己的过错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六个区别,分别是:
(1)产生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6)概念不同。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法定无效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