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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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所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诉后将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事案件撤回起诉的条件

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撤诉。在刑事案件当中,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嫌疑,或者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则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诉。在自诉案件当中,自诉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选择是否撤诉。

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如下: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活动中申请撤诉的必须满足条件是

法律主观:

申请撤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接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所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诉后将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如果你不签收的话,法院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结案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撤销吗?

一,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立案后可以撤案: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拓展资料

1.取保候审可以撤案吗

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撤案,还要看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情况决定,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追究的就要撤案。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2.立案之后撤案条件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需要进行侦查。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因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者部分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与起诉条件是什么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包括?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被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经被变更、撤销或者废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等等。同时,在法院判决前,原告也有权随时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提出申请撤诉。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经被变更、撤销或者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撤诉。2. 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之间达成协商一致,原告可以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3. 法院判决前,原告随时都有权申请撤诉。但是,如果申请撤诉的时候已经经过发回重审程序,那么需要征得被告同意或者经过法院的许可。4.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交申请撤诉。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法院确认。

如何正确申请撤诉?正确申请撤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明确申请撤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书面申请、文件齐全等。其次,在申请撤诉之前,应该与被告联系,沟通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案情和法律问题,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

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要求。合理、正确的申请撤诉,不仅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独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 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 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 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 担保贷款 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 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 诉讼 请求,应当与 商品房 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 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 和 购房 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律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之所以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就是在于一个案件已经形成了最终判决的基础上,第三方他有独立的请求权请求这个判决撤销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一部分,所以它是建立在已经形成了最终判决案件基础上的新的诉讼案件。

如果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审核完毕,也就无从谈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撤销、收回公诉请求的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这三种情形,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是根本错误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起诉,让被告人得以解脱,同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所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二是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虽然本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就没有必要再撤回,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对公诉的撤回作了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需要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法院休庭。(摘自《公诉制度教程》 姜伟、钱舫、徐鹤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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