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原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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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代理词法律分析: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一、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不仅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X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原被告双方尚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并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该诉求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代理词

法律分析: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不仅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与开发商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物管费,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原告诉求之物业管理服务费均未超过诉讼时效,该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所涉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一个整体的继续性债务,全部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合同双方均作为整体债务履行。原告在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按年向被告预收物业服务费是对整个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分期履行,因此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分期履行的时间点起算。另外根据《X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原被告双方尚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并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该诉求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三、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拒交物业费,该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被告因此拒交物业费。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明确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存在一般瑕疵或者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存在相应违约行为,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其他物业服务的同时可以要求减免物管费,但无权拒交所有物管费。

四、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该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共有的业主承担,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仅受业主委托实施具体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及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告无权决定上述事项,在方案及资金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显然不当。至今未完成维修工作也是受到维修方案和维修资金的影响,并非原告怠于履行导致。就被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且被告未尽合理减损义务,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合伙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可以这样书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和质证情况,依据相关的证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未能遵守《合伙经营协议书》,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檀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二、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而且清算方式纯属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盘店费用、国投退回押金、多付房租等费用,不仅没有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而且原告将其全部算做合伙的剩余财产,完全没有考虑店面转让过程中的亏损额。装修亏损中的货架和展示柜也仍然以实物存在,不仅没有处理掉,而且不能算做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答辩人以现金的形式承担,只能算是合伙财产。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伙债务,应提供会计账簿并附有原始凭证的相关证据,否则,原告因违反证据的三性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2)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3、以A与C借款发放回收凭证和A与B借款发放回收凭证这两组证据清楚表明,B与A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过案外人C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予以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但案外人C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同B与A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区分开,借款还款账目一一对应,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现象。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并非其偿还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偿还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因放款日期调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将本案诉争的300万元借款转入B指定的C账户,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因此,请求B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三、D本人与A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行为,D与G系夫妻,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G与D系合法夫妻,经协商一致,G签署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为B与A签订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13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号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A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该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和G承认该保证合同系对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进行的担保,即承认对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而本案诉争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D和G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望贵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10年起,原告为被告供货,为达成长期友好合作,2012年,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最终按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乙方每月末开具17%全额增值税票到甲方财务挂账结算,三个月内结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清单一式两份,销售清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5年2月 8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015年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对账,(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主管对账的人员曾经有总经理xx、会计xx、采购部主管xxx,被告欠原告货款57815.35元,被告方对《应收账款对账单》进行了盖章确认,2015年2月,被告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1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

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5年12月6日

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我作为上海

XX

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

YY

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某某(被告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

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

、张某某出示的车辆行驶证表明,该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一,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车辆是被告一的。

2

、张某某实际驾驶该车辆。

3

、张某某还持有加盖被告一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书明确表明要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某去原告处运输货物的行为是代表被告一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一为本次货物的承运人。

二、

被告一应该对运输途中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被告一作为本案的承运人,货物在其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其理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为法定车主,作为法定车主的被告一,不得以此对抗原告的主张。至于被告一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属被告一的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应影响原告索赔的权利。

三、

2006

12

10

日《委托书》上公章即使是张某某伪造的,也不应影响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客观上,原告无法判断

2006

12

10

日《委托书》上公章的真伪。主观上,在张某某持有委托书和行驶证的情况下,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某去原告处运输货物的行为是代表被告一的职务行为。即使该公章为假,张某某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

因此,即使张某某伪造了公章,那也仅仅属于被告一的内部管理问题。被告一可以在向原告赔偿后另行追究张某某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应影响被告一与原告之间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一虽然对该委托书上的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应推定为该委托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

四、即使被告一与沪

A96***

车辆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被告一仍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

被告一在庭审时自认与沪

A96***

车辆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这就表明被告一事实上是同意张某某驾驶沪

A96***

以被告一名义从事运输活动的。张某某以被告一名义从事的运输活动,

其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告一承担。

此外,原告事先无从知晓也无从查证被告一与沪

A96***

车辆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因此,原告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挂靠关系,被告一均应被视为承运人,

均应当向作为托运人的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xx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xx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把门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义务。事实上,被告是因门面租金上涨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门面的卖服装老板愿意出远远高于原租金价承租房屋,才找借口违约,有意损害原告的权益的。

5、“鼓励交易原则”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严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都可导致合同解除,解除从实质上来说是消灭一项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的鼓励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动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而原告对此不闻不问,一味回避不理,其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

三、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元并赔偿装修折旧损失25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因被告违约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毁原装修装饰,致使原告装修全部丧失。按双方《门面租赁合同书》第六条、第九条“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乙方门面的正常经营活动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门面另租给他(她)人。如有,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费32050元的残值损失即25000元。

3、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有小过错,因被告毁约另租房给他人是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

据上述第(三)款“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也要承担退还保证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责任。

综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实际行为违约,造成了原告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 电脑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法律分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xx商场的委托和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原告xx商场诉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担任原告xx商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本案经今天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更加清楚,有关质证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此不作重复,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以被告擅自拆除承租房屋和改变原告楼房的房屋结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客观真实的,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是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拆除房屋,但被告作为承租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拆改、扩建和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和楼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楼房了主体结构。对此,被告应依法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被告客观上存在擅自将原告楼后的附属房扒掉、拆除楼后外部楼梯,并将该楼临路的窗户改为大门,并将原告楼后的附属房扒掉新建、扩建了平房,而且拆除原告的楼内墙,在楼后打开了两个通向楼后新建平房的门洞的事实。原告提交法庭的第四、第五、第六号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上述主张:证据四中的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正在拆除租赁物中的院内的附属平房以及拆除楼后外部楼梯留下的痕迹,还有一楼沿街的三个大窗户也被改成了三个大门;证据五证明案外人建-行将房屋租赁给被告时一楼沿街是一个大门和三个窗户;证据六中的照片证实不仅将原墙面打开,而且又在原墙面上新打了两个大洞,这两个大洞是不规则的,并非原来就存在;同时证据六和证据四的照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在扒掉楼后的附属房屋后利用空地新建了一个大房屋。

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并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破坏房屋设施,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应予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18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一、物业纠纷原告代理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该公司与被告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依法支付物业服务费。

(一)、原告有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权利。

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物业服务企业,自被告入住小区以来,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物业关系已经xx区人民法院生效判确定,并有原告提供的相在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依照本小区《燕港新村住户手册》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被告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规定,以及《燕港新村住户手册》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况且,自被告入住以来,原告就为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也予以接受,且原告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故被告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被告应依法支付电、煤气、暖气费。

原告在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提供了代收代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依照本小区《燕港新村住户手册》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所代收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另根据原告与供热公司、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供热公司、供水公司、供电公司已委托原告向xxx村小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收取采暖费用,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另根据xxx市能源管理办公室、xxx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市能(200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供暖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第三条第一段“以热交换站为热费的收缴责任单位,即热交换站资产、运行管理权属归谁,谁就负责收缴热费。由供热企业将蒸汽或高温热水供到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按表结算的热交换站,由各热交换站向所供区域的用户按面积收取热费后,按计量表与供热企业结算热费。”的规定,原告收缴暖气费合法有据。

三、被告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入住时承诺遵守《燕港新村住户手册》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2项“住户应于当月的25日之前到物业公司清付管理费,逾期未交,加收应交管理费总额25%的滞纳金。拖欠水、电费滞纳金按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欢迎住户提前预交。”的规定,另依照供水、电、暖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拖欠物业、水、电、暖费所产生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说明被告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应依法裁决。

四、被告所欠物业服务等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

自年被告欠费以来,原告多次通过张帖公告、发出挂号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等费。原告以上述方式向被告主张债权均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规定,原告向其主张当月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暖费用时,不可能不向其主张以前所欠费用,被告在欠费期间的交费行为同样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再者,被告拖欠物业服务等费用是一个连续行为。故被告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等费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等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判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等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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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法律分析:1、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2、说明意见。3、说明事实。4、说明判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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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务报酬代理词(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原告代理词)

通过庭前的调查和参加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提供《空调安装记录》和《风口厂订货单》、《风口出货清单》证明,原告自2016年起承揽被告所销售空调的安装业务,并提供相关辅料,三、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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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以起诉服务方吗(合同纠纷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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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地点如何确定法律分析:合同起诉地点一般都是由纠纷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衍生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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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挖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法律分析: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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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__的委托作为其委托 代理 人参与本案 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 证据 、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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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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