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和施工方的关系(施工方是包工头吗)
工人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
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吗?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第三种观点主张此种情况不能一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
前不久,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次小型安全事故,有几个农民工腿部、手部受伤,农民工们为了维护其权益,向建筑方提出索赔申请,建筑方不予认可,解释为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吗?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不便于实际操作。
二、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第三种观点主张此种情况不能一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
主要理由也有两个。
一是此种情况下,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好判断,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为了规范建筑行业合法用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但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二是有的案件中,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的确实就是雇佣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此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妥。首先,法律有明确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律如此规定,即是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为了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认定是双方是劳动关系或者还是雇佣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准则,确实为雇佣关系的不能予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现在做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的那些农民工还有工头、老板分别是什么关系?老板出钱顾施工队干活么难道?
您好,亲自打字为您解答。另鄙视那些直接Ctrl+V人。
一般工程开头是 公司接下来。 然后由工程部或者老板直接分给项目经理(就是所谓的包工头)幷签合同,项目经理接到单后会根据工地实际情况 选择把工程分包给各个小包工头(即 一个工地所有的木工定个死价包给一个专业包木工活的人 一个工地所有的泥水定个死价活包给一个专业做泥水工的人等) 还是自己找工人做点工(即工人工资按天结算)。
一般老板和底下的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 老板或者工程部只出钱让 包工头办事。 然后包工头出钱让小包工头办事,或者直接出钱给农民工办事。一切纠纷,事故都是包工头承担、老板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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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受伤,建筑公司与包工头责任按百分比,责任怎么分?
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有连带责任。包工头是直接雇主,要负主要责任。当在工地受伤后,首先需要做工伤鉴定,保留相关证据,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包工头协商要求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包工头跟工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责任。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也首先归属于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即无过错要承担责任,有过错更应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的义务,雇员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农民工是包工头招来的人。
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让包工头招人,来干活。
中标单位找人施工,一般是找单位来施工。包工头不具有用人资质,施工单位具有用人资质。
农民工干活,没有拿到钱,多是找到包工头,发生纠纷,双方之间是一样的,真正的用人单位是施工单位。就是申请仲裁的话,用人单位是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劳动关系
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包工头是独立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包工头承担一定的工程项目,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完成工程后获得报酬。施工企业只是向包工头提供工程项目,并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由于包工头和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不受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束。
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是什么关系?工程是如何承包的。
建筑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他必须有营业执照及安全证书,并有相应组织机构与相应的技术人员。而公司由各分公司组成,而各分公司可接受公司的业务或自己承接业务,一般按公司规定缴承包费用给公司。当分公司有业务时,他按工种的不同类别由各包工头去实施,并由公司或分公司负责检查并进行全过程安排协调其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当然公司与包工头可各显神通接业务,由公司出面完成投标、合同等工作,由于关系复杂,其收益分配也当然不同,公司可与包工头签订安全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各权利与义务。
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是什么关系
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劳动者与管理者的关系,按马克思论是被剥削与剥削的关系。
包工头和建筑工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包工头和工人不是劳动关系;
包工头和工人之间是一个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包工头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合同
基本上包工头不会跟工人签合同的,因为这本身就是避免责任的最好办法。一般工人有事的承担责任的方法有很多种,多数情况是由施工队来承担,准确来说坐牢这方面是触及不到包工头的。如果包工头自己原因导致的,追究包工头的责任也有,例如自己的机械工具有问题导致受伤,不过这些注意一下就没问题。如果工人坚持找你,你就跟他们解释,一般包工头跟工人都是老乡,什么事情都好说话。
包工头给建筑工人保险怎么保
社保部门允许流动性大的建筑行业只参保工伤险。
还可以买份团体意外险,不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投保人数要不少于5人,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承保的。
也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建议你到保险公司去咨询。
建筑工人坠亡包工头与屋主责任范围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包工头可以与建筑工人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
建筑工人受伤,包工头与房东责任怎么划分
房东占7包工头占3一般这样分没错,你们也可以坐下来谈
建筑公司老板是包工头吗。是什么关系
不是的,建筑公司老板承接建设专案,然后再把专案拆分成若干个,分给包工头干。包工头大多带领一个小建筑队
建筑工人受伤包工头不负责找什么部门解决
劳动局,安监局
建筑队中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你好, 建筑队中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一方应该是用人单位。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签订包工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是分包合同关系。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合同法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附《合同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开发商 建筑公司 房地产公司 包工头 是怎么一种关系
开发商、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包工头关系:
1、大多数的开发商就是房地产公司,也叫业主和项目的投资方、发包人,是项目的甲方。项目由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出资建设。
2、建筑公司是项目的乙方,由甲方支付其工资、项目款。参与项目的竞标,中标后进行有计划的建设活动。
3、包工头也是乙方。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会将一些分项工程分给有资质的小公司或者私人施工队进行施工,包工头就是私人施工队的领导。
扩展资料
包工头的法律地位: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最新调研报告称,包工制度不仅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也造成了建筑业的一系列问题,是建筑业的万恶之源,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在京发布了《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工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发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公司
请问:包工头,施工队长,项目经理,建筑公司之间关系?
国家工程会下发投标书,然后建筑单位参与投标,之后会让自己单位的下属去干其中的一部分,这就称为项目部,项目经理就是负责人,项目上再分工,分工给负责人称为施工队长,施工队再分工,最低层就是包工队,负责人就是包工头,也就是民工的意思。
另外还有分几种情况:
1、小的工程:包工头=施工队长=项目经理。
2、较大的工程:建筑公司聘用项目经理 管理 包工头和施工队长。
3、一般情况:建筑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大包工头 管理 分包的小包工头及公司聘用的施工队长。
4、建筑公司大小管理人员=包工头+施工队长+项目经理等。
例如建造一个住宅小区:投资方不一定是建设单位,现在有bt投资模式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方就不是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是由建设单位做的,一般来说是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一般在总包单位管理下,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负责人。
施工队长是施工单位的施工直接指挥者,施工单位也可以有项目经理,负责沟通外联内控一系列管理,包工头和施工队长不是一个概念,包工头顶多是个劳务分包牵头人。
土木工程师在国内以上单位都有,但是在国际上专指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 施工队长和项目经理哪个收入更高?一般是项目经理。 施工队长属于个体户吗?绝对不是。
建筑施工单位会不会有自己的施工队?施工单位按照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必须有施工队伍的,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