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关系(如何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关系)
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
摘要:商事仲裁形式可以仲裁过程中是否有机构参与为标准,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临时仲裁给予承认,而在中国合法有效的仲裁形式只有机构仲裁。本文
摘要:商事仲裁形式可以仲裁过程中是否有机构参与为标准,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临时仲裁给予承认,而在中国合法有效的仲裁形式只有机构仲裁。本文从仲裁的性质着笔,通过研究仲裁机构存在的价值,来阐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仲裁庭仲裁机构管辖权
一、仲裁的概况
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至于其性质,学术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主张。目前存在有四种学说,即司法权理论、契约理论、混合理论和自治理论。我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对仲裁性质这一问题也是观点不一,比如刘想树认为仲裁兼具契约性、司法性和自治性;赵秀文认为仲裁既具有契约性质,又具有司法性质;宋连斌赞成契约论的观点;而谢石松认为司法权理论、契约理论、混合理论和自治理论论及的是仲裁的效力依据,而不是性质问题。从性质上说,商事仲裁是一种区别于商事诉讼的、特殊的、处理商事争议的法律解决方式。本文认为,在仲裁的过程中,既有契约性的体现,也有司法性的体现:争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启动的基本依据;而仲裁运行过程当中的很多步骤又需要法院的协助和配合,如财产保全,裁决执行等方面。
至于其分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划分方式。如本国仲裁与外国仲裁、法律仲裁与衡平仲裁、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等。而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知道我国只确立了机构仲裁,因此下文将对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二、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以仲裁过程中是否有机构参与为标准,可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指依照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协议而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机构并依照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机构直接组织仲裁庭而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的仲裁。虽然二者的定义俨然不同,但不容我们忽视的一点是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不是由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而是交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既然如此,那么便顺理成章地产生了两个问题:仲裁机构存在的价值何在?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三、仲裁机构存在的价值
各国的仲裁实践,早期是以临时仲裁的方式进行的,之后发展了机构仲裁以及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起初在法律上并没有地位,只是起协助作用。这种协助作用的不断发展才最终导致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分。
仲裁机构之所以能得到不断发展,是因为其为当事人和仲裁院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复杂商事争议的解决。
(一)当事人角度
1.操作上的方便。不像临时仲裁那样,当事人需要协商自创一套规则,而是可以直接享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每个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以便争议案件适用。
2.仲裁员选任的便捷。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双方在指定仲裁员时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在共同指定首仲时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仲裁庭无法组成,影响争议的解决效率;另外,被指定的仲裁员资质也无法得到保证。
而在机构仲裁中,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因为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这些人员完全有能力完成解决纠纷的使命,并取得当事人及社会的信任;此外,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了披露和回避程序适用于撤销和更换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仲裁员。
3.裁决执行的顺利。如前面在讨论仲裁性质时所提到的,仲裁裁决需要去法院执行。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对仲裁裁决权威性的尊重是很重要的。而因为临时仲裁中,仲裁规则、程序等一系列事项都是争议当事人自己约定的,难免有不成熟的地方和漏洞,那样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去法院执行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而机构仲裁特别注意仲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使其程序更具有可接受性,使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更有保障。
(二)仲裁庭角度
1.专业管理。机构仲裁一般配备有秘书处,从事着大量的程序工作,这是临时仲裁无法与之相比的。如果是临时仲裁,那么这些程序工作将由仲裁庭承担。
2.缺席裁决。仲裁机构的规则中,通常也包含了一些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仲裁程序,在缺席一方是政府或国营组织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例如,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任何当事人经适当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仲裁庭有权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机构仲裁克服了临时仲裁的许多缺陷,能够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许多便利条件,所以指定适当地仲裁机构处理商事争议时比较普遍的做法。现在,仲裁机构在仲裁天地里日益活跃,除西班牙、挪威等几个国家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承认这种形式的仲裁。
四、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关系
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应是契约性的合同关系。相对争议当事人方而言,仲裁机构与仲裁庭都是商事仲裁服务的提供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和行为的一致性,无论谁都可能对整体的商事仲裁服务质量产生影响。下文将着重从管辖权方面详细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层面上讲,仲裁员审理、裁决案件,都要成立商事仲裁庭,并以商事仲裁庭的名义来进行,故商事仲裁管辖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仲裁机构而非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这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临时仲裁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
国外机构仲裁中,仲裁管辖权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我国由仲裁机构来决定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作法,有很多方面的缺陷,简要列举以下两点:
1、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务管理机构,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服务机构,而非裁决机构。至于有关仲裁协议是否真正存在、是否有效等涉及仲裁管辖权的争议则只能由仲裁庭来认定。如果由仲裁机构来进行认定,不仅极具行政色彩,而且使仲裁庭的权力受到仲裁机构的限制,同时也超出了仲裁机构的权力范围,并使得商事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 [page]
2、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是仲裁庭,却把仲裁庭管辖权的决定权分割给仲裁机构,即实体审理与管辖权问题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操作,容易导致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与有关管辖权的决定相冲突。
因此,将决定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权力,由仲裁机构交还给仲裁庭,确立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庭管辖权自决原则,便十分必要。这一原则赋予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力,不光使仲裁庭的权力得到扩大和增强,也保障了仲裁程序快捷、高效地顺利进行。目前,仲裁庭管辖权自决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仲裁立法、司法实践,以及仲裁实务中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而在我国仍未被普遍接受。我国仲裁法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仲裁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法律分析: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社团法人,不属于任何部门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如何理解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
法律解析:
仲裁庭能够确认无争议合同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 合同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区别
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是独立的。仲裁委只是承担行政,后勤保障类的事务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不发表意见。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有仲裁协议,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会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都是从事仲裁的机构,其组成人员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资格,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一)成立的根据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会同商会组织和其他部门共同组建的,并且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后才为正式成立。而仲裁庭则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成立的,是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在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择了具体仲裁员的结果。(二) 职能不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从事日常的仲裁事务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它不直接办理某一具体仲裁案件。其组成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换或者解散。而仲裁庭则是仲裁机构内部临时成立的具体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办案组织,其人员是不固定的,一旦案件审结便自行解散,有了新案件再重新组建。(三)地位不同:仲裁庭要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办案活动对仲裁庭中吃请收礼、枉法裁决的直接责任人,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惩戒。但就具体案件而言,仲裁又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得以监督为名干预仲裁庭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独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院和仲裁机构区别
法律主观:
法院和仲裁机构区别: 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是什么关系?
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的内设组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仲裁庭”来审理案件。
就比如“法院与法庭”的关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组织“法庭”来审理案件。
请问: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之间有什么关系?尤其是对仲裁裁决的确定及效力。
仲裁机构是独立于司法机构以外的民事机构,就有关合同纠纷、商事纠纷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类似法院中的合议庭,就是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三名或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需要双方自愿,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审流程
仲裁庭审流程是:1、立案,带好立案所需材料,一般当天即可立案;2、仲裁委送达开庭材料,一般仲裁委会在立案后一周左右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领取立案材料,在立案材料中写有开庭时间已经庭审所需手续等,请大家收到后务必仔细阅读;3、开庭审理,在双方送达完成后,即会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于争议事项进行相应的举证质证,庭前或者庭后,仲裁员可能会主持调解工作;4、出结果,若调解成功,仲裁委将出具调解书,若申请仲裁一方撤诉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出庭则会出具决定书,若由仲裁委裁决,则会出具裁决书;5、结果送达,无论上述三种任何结果,都会有相应的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全部送达完成后案件结束。
仲裁机构是什么机关
仲裁机构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研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在处理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其中由一名仲裁员负责案件审理的为独任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叫合议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