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价合同怎么结算(可调价合同的结算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按照如下方法调整: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价差的乘积计算,总价合同已签订,在开工时国家有新的调价文件,工程结算时如何调整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的变化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规定出现变化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予以调整,在操作上还是根据上述三点,按施工实际情况调整进去,一般正常情况是按以下操作:将约定的可调人工价和主材价,根据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比合同基价的差值,调整到综合单价之中,而综合单价的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则保持原合同固定单价水平不作调整,形成新的结算单价,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可进行政策性调整,请问结算时如何调整人工单价和一、二类材料单价,合同单价调差一般要明确3点要素:1、调差的计算方法及基准价。
总价合同已签订,在开工时国家有新的调价文件,工程结算时如何调整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的变化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按照如下方法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价差的乘积计算;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规定出现变化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予以调整。
调整金额须计入结算金额中。
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可进行政策性调整,请问结算时如何调整人工单价和一、二类材料单价?
合同单价调差一般要明确3点要素:
1、调差的计算方法及基准价;
2、调差的计算时间周期;
3、调差的内容和范围。
上述规则在合同有约定时,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办理。如果合同未约定清晰,这个结算时就会相对被动。在操作上还是根据上述三点,按施工实际情况调整进去,一般正常情况是按以下操作:将约定的可调人工价和主材价,根据施工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比合同基价的差值,调整到综合单价之中,而综合单价的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则保持原合同固定单价水平不作调整,形成新的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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