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更工程款处理(变更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变更不能超过10%的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民法典》 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9、《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以及合同价款变更处理方法?
当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并对工程变更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此,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首先应考虑适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原因在于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确立的,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应尽量适用。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由工程师确认,工程师不确认,则应提出新的价格,由双方协商。
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引起哪些方面的价款纠纷,都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引起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价款纠纷:
1.变更工程引起的价款纠纷: 当项目业主提出额外的工程变更需求时,可能会导致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价款。这可能涉及新工程内容的定价、合理的利润要求以及变更引起的进度影响等问题。
处理方式: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来处理。通常需要进行变更确认书或补充合同的签署,明确变更的内容和不增加造价的约定。如果变更涉及较大的范围或影响较大,需要重新评估工程价款,并进行协商解决。
2.工程质量引起的价款纠纷: 施工方可能因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业主的质量要求而被扣除部分价款。另一方面,施工方可能反驳称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要求全额支付价款。
处理方式:在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估。如果工程质量确实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扣除的价款。如果是业主方要求超出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施工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和证据来辩解。
3.支付款项引起的价款纠纷: 通常,建设工程是分阶段付款的,施工方可能要求按进度支付款项,而业主可能对施工进度或质量不满意而推迟支付款项。
处理方式:在支付款项纠纷时,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如果施工方确实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果发现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业主可以扣除相应的款项并要求进行整改。
4.索赔引起的价款纠纷: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要额外的费用。
处理方式:对于索赔引起的纠纷,需要对索赔理由进行认真评估。如果索赔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可以协商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如果索赔理由不充分或在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这些价款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通过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价款纠纷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