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多人查封同一财产的处理顺序)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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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是什么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

轮候查封是一种执行方式,常见于法院强制执行和司法拍卖等场景。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提出申请,法院会依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查封。执行中,先查封的债权优先,后查封的债权次优先,以此类推。具体来说,查封顺序会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规定:1. 最先查封的债权先受偿;2. 同一时期内查封的债权,按照其先后顺序受偿;3. 在轮候查封期间,新债权人进入,则按照进入轮候查封期的先后顺序受偿;4. 查封顺序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比如优先受偿权的设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只针对同一财产上的不同债权人,不同财产之间的债权受偿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却没有及时申请查封,会怎么样?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先于其他人成立,但是未及时申请查封,则其债权的先后顺序按照申请查封的时间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申请了查封,那么先成立债权的债权人只能排在后面。因此,在债权纠纷中,除了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查封申请的及时性。

轮候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执行顺序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申请查封,并及时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轮候查封分配原则

法律主观: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轮候查封的分配原则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有几个轮候查封的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第一家查封的生效,其他查封的轮候,并作轮候登记。生效查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挨个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是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2、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

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先对债务进行偿还,再对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最后对股东的权益进行财产分配。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一、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等等。

二、民法典对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以上就是关于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查封先后对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查封后对财产分配的先后顺序是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但是,除此之外,法律上也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财产被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分配顺序都是有法可依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属于需要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被执行人需要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一般是会被查封的,这也算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对执行人来说是强制使他执行的情况。

一、查封先后对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二、分配顺序及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到场的,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交被执行人一份,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扣押的财产、扣押后,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扣押财产是在执行阶段,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对被查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人民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扣押的财产、扣押财产时。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被法院轮候查封的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查封财产的法院虽然都有执行权,但是在执行顺序上必须要依法进行。对于被查封人而言,对已经被查封和冻结了这些财产几乎就没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了。人民法院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司法部门自然会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依先后顺序进行的。

首次查封与轮候查封受偿顺序

一、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

受偿的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债权时(注意:对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非优先债权不在分配之列),要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或是自然人(含非法人其他组织)分配的方式不尽想同,又分两种情况:

(一)、当债务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时,分配文案又分两种情况:

1、因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而转为破产程序

分配方案和受偿顺序如下:(1)、执行费用;(2)、优先债权;(3)、其他首封债权和轮侯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按各自债权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进行分配;

2、被执行人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分配方案和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看谁先对财产进行下手了,下手越早越分的多)

(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分配方案及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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