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举证欠付的责任
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法律责任
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甲方需负的法律责任:
1、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个人承包违法用工,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4、实践中相当多的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发包人也不注意,甚至企业法务或者律师提示均不在意。
劳务外包所需资质:
1、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一般在实践中,取得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安全生产审查,企业应注意合同有效期需在该单位资质有效期之内,一旦承包单位资质被行政机关吊销,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务外包合同;
2、建筑类外包合同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外包,根据我国建筑法律规定,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应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否则实际施工人受到损害时,可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3、作业场地安全及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在签订合同时,可尽量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对作业场地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由承包单位自行准备作业所需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器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布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解释
这句话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发包人将一个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包建设,承包人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建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找该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只能向承包人要,不能向发包人要,因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也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受到两个方面限制:一是发包人必须欠承包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数额不超过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提出的超出的部分,发包人无须承担责任。
有资质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发包方应付什么责任?
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