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的发包方有无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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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分包商欠薪发包方连带责任一、分包人欠款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承包商拖欠工资,工程发包方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承包方不支付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与自然人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承包人向自然人丙发放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包工头欠薪总包方怎么垫付

律师解析

包工头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包工头索要工资、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雇佣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照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应得的工资。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农民工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此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此时,农民工也可以直接向总承包企业所要工资,且不受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有责任吗

法律主观:

关于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回答如下: 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促裁。 有几点需要注意: 1、必须说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为包工头的欠条说是欠“工程款”),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合作关系,则是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属于法院的事。 2、必须强调,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根据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这点是配合以上第1点); 3、对于证明,可以说明:一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及建立时间;二包工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注明是要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劳动部门受理,还可以利用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申请以予赔偿金。

法律客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分包商欠薪发包方连带责任

一、分包人欠款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

1、发包人以设备租赁的方式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以租赁方式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筑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企业需在其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故建筑企业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具备建筑资质承包人不能承建相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针对发包人依据该无效的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收缴,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同时以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为目的,作出决定。承包人依据无效合同组织施工并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应获得与付出劳动相符的劳务报酬。同时,发包人在获得第三人管理费补偿后又得到承包人的管理费这与承包人的劳动付出所得利益不平衡,故发包人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应返还给承包人。

包工头拿钱后拖欠工资,发包人有权起诉吗?

现在有很多这样子的业主把钱给了包工头,包工头却没有给工人发工资,拖欠工资,导致工人到业主里去闹。像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是有权利的,业主是有权利去起诉的。我们一般都会选择,在谈合同的时候把这个条款自己写进去。

分包工头拖欠工资,建筑公司有没有义务付工人工资?

余老板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余老板没有资质,上海七建公司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余老板

上海七建公司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如果余老板没有用工资质且上海七建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由上海七建先行垫付拖欠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第10条和第12 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存在连带关系?承包工程一方不给工人支付工资,是否与发包方有连带责任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4条作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包方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包方、分包方对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扩展资料: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司按合同支付工资给包工头包工头拿款跑了不发给工人,公司要负责吗

公司按合同支付工资给包工头包工头拿款跑了不发给工人,发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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