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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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5月以《关于劳动保险待遇问题补充解答》强调:“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1983年下发《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支付问题,除由肇事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费外,职工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或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费 ...。

施工现场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

大型、特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上不仅一家施工企业作业,成千上万的人奔忙,频繁穿梭的机动车未免伤人。此处的车辆肇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在某特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某施工企业的工人甲上班步行在通道上被另一施工企业的汽车违章行驶撞伤致残,工人乙下班步行在通道上被本施工企业的汽车违章行驶撞伤致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工人甲和工人乙近亲属均在其用人单位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人甲与另一施工企业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第2款关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规定,提起诉讼又赢得另一施工企业付给的损害赔偿。可是,由于工人乙所在的施工企业不同意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其与工人乙近亲属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受理该争议调解,工人乙近亲属要起诉请求该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如上司法解释的第 12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则不得经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没了办法。对此,众说纷纭,颇有微词。(参考《建筑中文网》)

以往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给付的反思与用人单位处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伤亡同他人遭受车祸致害一样拥有民事法律范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伤亡的且享有劳动法律范畴的工伤待遇请求权,在非上下班途中因此伤亡的亦享有劳动法律范畴的非因工伤亡待遇请求权。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伤亡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两种事故责任并存,即呈现相互独立的两种偿付请求权竞合。基于这一原理,我国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伤亡皆采取劳保待遇与损害赔偿两种给付制度并存的原则。

公安部1962年曾发布《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62]公治字第572号)强调:“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都是肇事者的所属单位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助费,同时原单位仍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前者是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生活上的一定补偿;后者是按国家规定,职工应享受的劳保待遇。我们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保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其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1962年予以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111号)规定:“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5月以《关于劳动保险待遇问题补充解答》强调:“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

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1983年下发《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支付问题,除由肇事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费外,职工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或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费有关待遇。”依照上述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行使两种偿付请求权,同时向本用人单位、肇事单位主张给付,既获取劳保待遇也获取损害赔偿,并无“内外有别”之说。用人单位若是该交通事故的肇事单位,亦适用如上规定。

我国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在建国初期即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应运而生,将因工负伤、残废、死亡的待遇和非因工负伤、残废、死亡的待遇规定为“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及“劳保待遇”由此得名。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皆称“劳动保险”为“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予其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工伤待遇、损害赔偿也曾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以损害赔偿取代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87]第 60 号请示报告下发的《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字第1号)规定:对于受雇佣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屡屡将工伤事故、工伤待遇按侵权伤害、损害赔偿判处,以损害赔偿取代了工伤待遇。

二是以工伤待遇补充损害赔偿。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其第28条对于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伤亡属于因工伤亡的,规定试行将工伤待遇作为损害赔偿的补充给付,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其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等等。

现行工伤待遇与 损害赔偿给付的思辨

进入新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其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劳动者因工伤亡依然施行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两种给付制度并存的原则。用人单位汽车肇事伤害其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违章行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该责任限额的部分酌情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其用人单位的汽车肇事伤害与遭受第三人的汽车肇事伤害本无质的差异,亦在该规定之列,同样应当获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以及超过该责任限额部分的用人单位承担的酌情赔偿。但是,受害人在该保险关系中作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没有径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权,只能通过肇事车辆方、被保险人即用人单位支付损害赔偿而间接取得。对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则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取民事赔偿的法定权益拒之司法保护以外,实际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关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规定,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 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之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汽车肇事伤害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容抵制。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而立法确立的类似保险形式的社会保障措施,其规定给付的工伤待遇是供给因工伤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抚慰性的物质帮助,与民事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并行不悖。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被其用人单位的汽车违章行驶造成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实则抵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规定,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关于“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且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关于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相抵 触 。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有的工伤待遇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是遭受不幸后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有限的物资帮助,而不是收入减少、丧失劳动能力的填补,计付标准与民事损害赔偿不同,数额低于损害赔偿,且没有损害赔偿所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本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其汽车肇事致其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伤亡,以工伤待遇取代、抵付损害赔偿,“一星管二”,无异于克扣、挪用、削减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定工伤待遇,剥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完全偿付的实体权利,违背国家立法确立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之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第4款关于“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之规定。

完善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给付规范的思考

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的有些款项相同、类似,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兼得即获得些二者相同、类似款项的双重给付,这重复的受益有超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如此两法并科兼有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用人单位既承担工伤待遇责任又给付超越实际损害的赔偿,未免过重,亦有失公正。日本、智利等国家对于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的并行给付采取以实际损害为限的补充偿付方式,发挥出避免劳资对抗、减少诉讼的显著功效,已为诸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接受。为了保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合情合理的偿付并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完善这两种给付的并行制度,实行损益相抵,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工地发生交通事故, 当时没有有劳动合同的, 怎么向公司索赔工伤赔偿

你好具体办法如下: 事故发生后,及时治疗并保存就诊票据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向用人单位索赔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标准更有利于劳动者,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作为受伤的劳动者如果要获得相对较高的工伤赔偿就必须要先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须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卡、工资条等,确认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劳动者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则按照普通的人身损害主张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须结合实际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工地上交通事故归谁管

法律主观:

若工地上发生交通事故,仍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工地上的交通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工地里面发生的任何事故,一般都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除非肇事者是故意行为,或是醉酒等情况。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不过,要想依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进行处理和诉讼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工地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2)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3)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

(4)结合整个事故情况以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分划;

(5)责任分划完毕,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6)交警会给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做和解工作,和解成功,双方就签订和解协议;

(7)调解不成功,伤者一方可根据事故起诉侵权一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在工地开车出交通事故,工地老板负责那

1、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2、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同时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3、在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赔偿项目、数额。 4、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若是对方不予赔偿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工人在工地干活出了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在工地干活出了交通事故以后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有可能会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比如说交通事故的发生跟工作有直接的关系,类似于在工地运输材料的过程当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当中也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一般工伤都应该跟工作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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