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民事诉讼时效三十年)
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是怎么界定?
法律主观:
只要是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就受到二十年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理解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 是3年还是20年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3年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年是最长保护期间。诉讼时效因为特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二、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诉讼时效3年是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20年则是属于最长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基于相关矛盾纠纷或者诉讼标的发生的时间而定的,如果超出了规定的诉讼期限,那么司法机关是可能不予受理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区别
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区别在于: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普通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的效果,只要出现法定情形,普通诉讼时效就可以发现中断或者中止的效果,而最长诉讼时效不存在任何的中断和中止。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广泛,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最长诉讼时效: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范围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其时效期间是20年。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时效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是否可以中断不同。民事诉讼时效3年,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而20年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民事 诉讼时效 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之间的不同,在于民事诉讼时效三年是民事法律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二十年则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但是诉讼时效二十年指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不管是三年还是二十年,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表面上的三年,诉讼时效也会出现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例如:
1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得不保护的权利,例如,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最大区别是对于他们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并且诉讼时效三年是提出诉讼时效最佳时期,而二十年则是法律对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好是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诉讼,一旦过了三年,对方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的区别主要在一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发生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与义务人适用;而20年是从权利发生损害后就开始适用;
2、意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超过二十年其权利不受保护。
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分为两类,第1类是普通的诉讼时效,第2类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话,既包括三年,也包括一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就是20年的时间,所以我们国家总共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有三个时间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发生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与义务人适用;而20年是从权利发生损害后就开始适用;
2、意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超过二十年其权利不受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的意义不同,是民事诉讼中3年的诉讼时效和20年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三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可以终止或中断。20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怎么区分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怎么区分:
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在中国法律中,常见的诉讼时效有3年和20年两种。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诉讼时效呢?
首先,我们来看3年的诉讼时效。3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这意味着,在发生纠纷后的3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超过了3年,当事人将失去诉讼权利。需要注意的是,3年的计算起点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
其次,20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如土地权属纠纷、抚养费纠纷等。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较长时间的权益保护,因此法律规定了更长的诉讼时效。与3年不同的是,20年的诉讼时效是从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开始计算。
总之,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的区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权益保护期限来确定的。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适用的诉讼时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免失去维权的机会。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需要咨询,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确定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及其区别需要考虑不同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通常,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对于3年和20年的区别,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例如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来说,3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20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土地权属纠纷等。具体期限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当事人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法,以确定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和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确定为:
1、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而20年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含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普通诉讼时效,而20年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