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2023)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负责机关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重要性如下:
1、有利于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2、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实现转型跨越;
4、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利于民而又利于国的关系到千秋万代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2020
法律主观:
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判决结果的公平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已经确定,合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再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被驳回。然而,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仍然存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环保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来的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法律主观: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 环境行政诉讼 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