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最新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3、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购置建造、接受捐赠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3、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变价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转入修购基金;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
5、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悉孝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的办法。
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旅败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拆陆颤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坚持日常清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定期盘点对比,建立资产明细账。统筹安排,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效率,提高资产使用率。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建议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改变观念,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主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家所有,这个观念人所共知,但由于资产管理者长期短位,造成了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管理者认为是国家单位,自然行使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各项权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认识角度出发,明确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者的关系。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国家拥有所有权及派生出收益权和处置权和占有使用权。其次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行使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具体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最后各使用部门行使占有使用权。
(二)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对接工作。要根据单位实际存量资产编制资产预算,并根据预算购置资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预算的监督管理,对于重复或超标的资产预算不予审批。单位的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单位资产预算,从源头上把关。
(三)建立资产配置标准,从流量管理转向既流量、又存量的管理。科学制定资产采购预算,建立健全资产合理流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解决单位间资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需要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资产配置标准,按照标准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资产均由财政性资金配置,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原则,应当建立有序的资产流动体制,打破部门所有的现况,合理调配使用存量资产,加大对行政单位国有富余资产调整力度,做到物尽其用。
(四)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网上资产和实物资产要保持一致,确实做到“网账相符、账实相符”,网络资产卡片信息完整,要真实有效的反应实际资产的信息。资产变动信息完整,在进行业务流程的同时,电子流程也要按步就位,随时反应资产的实际情况。
(五)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将房产出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的出租房产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改“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房产租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这样不仅可杜绝出租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很多地方都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改革,对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招租已形成了共识,如宜都、枝江等地都已对出租房产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公房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足额记入应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协议和公房出租合同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进行专票集中管理。把握住国有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就必须以使用者即行政事业单位为纽带,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书面形式保证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到位,落实好资产的投入与经营责任。
(六)建立激励和约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优势,统配统管资产,把好资产入口、出口关,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把好资产监督关。对各种违法、违纪损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计量单位、购置日期、购置价格等信息。
固定资产登记应当采用统一的编号系统,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归档管理。
固定资产登记应当及时更新,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对于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工作,并记录维修或更换的内容和费用。
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报废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三、固定资产清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清查出的闲置、损坏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处理。
四、固定资产保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固定资产,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盗等措施进行保管。
对于需要外借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借用制度,并严格控制借用人员的范围和时间。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清查
7.1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7.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7.3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7.4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7.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7.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7.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7.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7.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各种税费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工程造价的审计核定金额计价。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拆除部分的价值,增记或减记固定资产价值。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收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无偿调拨或由于单位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价值记账,无法确定原值的,估价入账。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保费、安装调试费等成本入账。
8、调出、拆除、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补记入账。
10、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工程审计决算后,按审定的实际价值进行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