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不能以工程审计(工程款项支付流程)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优劣程度。从广义角度看,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总体质量,包括相应的管理工作质量和业务工作质量。从狭义角度讲,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质量,包括审计准备、实施、报告等一系列过程的工作效果及达到审计目的的程度。本文的工程结算审计质量侧重于狭义理解,即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质量。常用方法:一是全面审计法。按现行工程定额顺序、施工顺序或竣工图纸顺序,对全部项目逐一进行审查的方法。优点是全面、细致、质量比较高,缺点是工作量较大、审查时间长。二是对比审计法。是用已建成工程预算或建成但已审查工程预算对比拟建同类工程的方法。三是重点审计法:是对工程结算的重点进行审查的方法。一般指工程量大或造价高的工程结算,包括补充合同、估列工日的各项费用的审查。四是运用建筑信息模型分析法。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维过程的整个或某个阶段,应用多维信息技术,进行系统设计、协同施工、虚拟建造、工程量计算、造价管理、设施运行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工程结算二次审计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不合法。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五、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提前支付是否符合审计要求
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便建设项目顺利启动。
工程款支付需谨慎哦 合同条款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所以按工程施工进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但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工程款。如:某合同中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至审计结算价的80%,余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两周内结清”,但实际上在项目竣工验收1年后已付至审计结算价的80%,提前一年支付结算审核金额的40%。 二、未按合同约定金额超付工程款。一些基层单位未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而是按照合同价支付,造成工程款超付。上述工程款支付不严谨的问题导致风险隐患增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各单位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一定要高度谨慎,增强责任感,严格审核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已支付情况及监理签发的支付证书,避免出现提前支付工程款、超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二是各单位需定期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自查,以便及时了解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同时,应完善资金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工程款支付手续。三是财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情况时应及时督促其纠正和清理,对情节严重的应移送至相关主管单位或纪委监委部门处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