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投标文件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及后果)
撤销投标文件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时间段不同: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关于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生效时间方面
(一)撤回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要招标人同意。
二、行为时点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二)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三、实施程序方面
(一)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二)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文件处理方面
(一)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
(二)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五、权利所属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六、风险范围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七、影响后果方面
(一)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这种情况。
(二)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八、法律责任方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
中国汉字字博大精深、意义繁多 不仅一字多义、形近字、同音字…一不留神就会搞错,从而会引发种种问题。
例如招投标行业中投标文件中有两个词: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不大,但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正如这个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撤回投标文件与撤销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法律后果有一定区别。
不管你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只有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招标人的选择权利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下面保标招标网将从大家来给各位分享一下国家对于投标中“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的。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保标招标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两者时间段不同
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
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关于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重新投标。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规定呢?
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对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销的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亦有类似规定。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
一、在生效时间方面
(一)撤回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要招标人同意。
二、在行为时点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二)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三、在实施程序方面
(一)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二)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文件处理方面
(一)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
(二)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五、在权利所属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六、在风险范围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七、在影响后果方面
(一)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这种情况。
(二)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八、在法律责任方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和撤销投标文件一不一样
不一样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