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发生工伤(口头协议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口头承包工意外工伤
法律分析:
口头承包工意外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签定口头协议的钟点工,未购买三险,如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1、如属于雇主私人雇佣的钟点工,即纯粹是个人雇个人,则是个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工伤。
2、如属于家政公司的职员,是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从事劳动的,则属于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另外在符合第2点的前提下,认定工伤还要求:受伤者是在上下班途中且在交通事故中是非主要责任,否则不应认定工伤。
4、如家政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家政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费用,如未参加保险,则由家政公司全部承担。
工伤口头协议有效吗
1、口头协议从法律上说是有效力的,2、但是如果诉诸法院解决问题,您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只是口头协议是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的。3、打官司的前景不明。因为我不知道对方手中有什么可以对抗您的证据。4、如果他承认说过,那您是有胜率的。
口头承包工意外工伤
答:1、所谓的发包方是否为一个单位,即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如果是,那么他就是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无论你与他口头协商干活,或者口头承保干活,他雇用你,你给他做的活,出工伤需要伤害鉴定时就申请这个单位。
2、如果他是一个自然人,他是只是承包工头,没有单位,那就将其延伸到他的上一级,看是不是单位,如果是,就要求单位赔偿。
3、工伤认定很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这样下来,也许工程就完了,就找不到人了,那就去做法医鉴定,走民事赔偿,去法院起诉。工伤责任应该由发包方、转包方以及承包方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工伤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制定的是有效的。
另外,有几种情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二、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三、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口头承包工意外工伤
包工头带工人工作,如果发生安全意外,根据具体情况,通常可做下列职责分配:一、发包方承受50%负责(若发包商在合同中注明免责,并因此而支给了安全风险金,则不再承受职责)。二、承包方50%的职责(如果在合同注明,承受安全全部责任,并收受了发包方的安全风险金,则应承受100%的职责)。三、如果包工头在承包分事项时无具体合同和免责担责文件,通常会承受30%的职责。四、如果包工头在工作现场无视安全生产限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则应由包工头承受100%的安全意外职责,若经济赔偿部分财力不够的,应由发包方和上级承包方商洽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