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022最新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全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1
37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2022年小微企业跨行转账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小微企业跨行转账最新规定是能免则免,能降则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支付结算能免则免、应降尽降,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出。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该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维护费(小额账户维护费),对公行内转账汇款单笔10万元内(含10万元)手续费,ATM渠道自助存取款、转账手续费,企业网银认证工具工本费及服务年费,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全免。自2022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询证函手续费全免。此外,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单笔10万元内(含10万元)手续费、对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年费等项目上实施优惠费率。

支付结算办法

1、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3、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4、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19版)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 ...
综合知识
406热度

成都市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 ...
综合知识
536热度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 ...
综合知识
478热度

国企支付工程款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 ...
综合知识
455热度

工程造价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三、意义工程造价管理[1]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面的经济权益而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
综合知识
291热度

工料单价结算管理办法(工料废管理办法)

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的区别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的区别如下:1、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相应价格确定(只是人、材、机)`.直接工程费汇总后,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 ...
综合知识
249热度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 ...
综合知识
152热度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如下: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 ...
综合知识
989热度

山西省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 ...
综合知识
637热度

基本建设结算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 ...
综合知识
142热度

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 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
综合知识
401热度

村级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负责人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和施工的具体措施及方法,随时与现场技术员保持联系,收集有关现场签证资料,及时做好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的补充预算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打好基础,以保证施工图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根据预算 ...
综合知识
83热度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

非银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法律主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
综合知识
872热度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最新(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 ...
综合知识
284热度

企业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企业公文管理制度及办法)

④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异地销售可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和受理银行汇票,但必须收到买方信(电)汇款和接收银行受理银行汇票无误后,我公司方可发货,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原始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 ...
综合知识
545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