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什么案由类型)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4、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属于什么案件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依法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向其约定的法院起诉。
借钱不还案由叫什么
如果他人借钱不还是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的,对于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进行起诉的时候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的,那么,借钱不还案由叫什么?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借钱不还案由叫什么
案由是债务纠纷,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借钱不还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一)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二)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三)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借款起诉有效期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欠款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满3年。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起诉期限可以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款的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二)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三)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借钱不还案由叫什么的内容,关于借钱不还的案由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的,在书写借钱不还起诉状的时候,是需要注意起诉状的相关格式的。
欠钱起诉属于什么类型,什么案由
法律分析:欠钱起诉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类型的案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在哪个案由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一类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才成立,一旦第三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借款人出借时应及时了解对方信誉度、经济状况、履行能力、有无担保物、查询有无上失信名单,不能看到眼前利息稍高,而出借他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为三级案由,二级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时,可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么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呢?依照民间借贷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2月31日,卢国庆与王庆波在天津市西青区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庆波借给卢国庆70万元,卢国庆以其西青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书面约定管辖地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二、王庆波未履行借款义务,卢国庆为撤销房产抵押,向江宁区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地与案涉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管辖。江宁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法院。
三、天津市高院经审查认为卢国庆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范畴,应由被告王庆波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该法院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双方约定无效。此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因此应由借款人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 民间借贷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法院,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具有选择权。借贷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3. 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定本案系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出解除抵押权的诉请,虽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但原告的诉请应属于解除合同之诉的范畴。
首先,关于本案约定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江宁区法院虽然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是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作出判断。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广汇园7-5-301的房产的抵押权",而之所以请求撤销相应抵押登记,其成诉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而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从案件审理和未来执行的角度考虑,由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案件来源
卢国庆与王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4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冯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66号] 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冯轲与富控互动娱乐公司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因任何原因未经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则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认为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应向双方合同签订地(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应依据当事人之间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即应根据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江北区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富控互动娱乐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市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047亿元,故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诉请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
案例三: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辖终30号] 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的原告郭斌所在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0余万元,已达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故重庆市江北区对应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四:周洁与徐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辖97号]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洁起诉请求判令徐德英偿还借款25.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本案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洁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溧水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在有管辖权前提下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武进法院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
问题一: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我想起诉! 你好,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可以持对方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起诉状格式如下:
原告:姓名 身份证:-----
被告:欠款人姓名 身份证----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
骇实与理由: 陈述事情经过及证据
问题二: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 你好,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可以持对方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起诉状格式如下:
原告:姓名 身份证:-----
被告:欠款人姓名 身份证----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情经过及证据
问题三: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 你好,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可以持对方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起诉状格式如下:
原告:姓名 身份证:-----
被告:欠款人姓名 身份证----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情经过及证据
问题四:欠钱不还是不是属于民事诉讼 是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问题五:欠钱不还适用什么法律 合法的债权可以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调整…
问题六:借钱不还属于那类案件? 20分 普通民事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或者借款合同纠纷。
拓展:起诉状格式如下:
原告:姓名 身份证:-----
被告:欠款人姓名 身份证----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欠款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情经过及证据
问题七:欠债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1.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2.如果经过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还钱,有能力偿还却据不偿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望采纳,谢谢!
问题八: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由 欠钱不还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你要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还款协议、发货验收单、银行转账回单等,经多次催讨无效的话,就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话,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张了。
如果欠款人电话关机、短信不复、跑路了、玩失踪了,也要依法起诉。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等找到被告人了,就可以申请执行。
问题九:欠钱不还的该承担什么法律或者刑事责任 欠钱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十:欠钱不还的法律条文有什么呢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亥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