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有效吗)
租房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吗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在订立之后,当事人一方是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的。法律赋予出租人与承租人单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否则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需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可通过代签而完成的,但为了以后避免一些纠纷,建议有委托人出具带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给予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租房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而代签的,则属于无效合同。,(二)授权委托书在填写时应注明委托事项,以及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授权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如果在生活中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租赁事项,承租人或租赁人未能到场的签署合同的,有授权的委托人进行代签的,一定需授权的委托书,如果有必要还需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房签合同没有要求必须一年,可以选择、年、季、月等,具体可以与房东进行协商。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二)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都要写清楚。,(三)写清楚租赁期限等注意事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吗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单方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主观:
承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不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例如租赁物品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出租人能单方面解除,如不属于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违约解除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当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出现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主观:
如果出现了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有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二)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三)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四)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一)不可撤消。这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消合同。,(二)完全付清。在基本租期内,设备只租给一个用户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计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的手续费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设备的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三)租期较长。基本租期一般相当于设备的有效寿命。④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资人仅负责垫付贷款,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际上已将租赁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和风险全部转让给了承租人。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是要承担一定风险和成本的。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主要有因租赁物的维修、保险所花费的成本。所有权风险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出售风险。一企业拥有某项资产后如因某种原因须将其脱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损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在市场上脱手。,2、技术陈旧风险。一企业拥有的设备有可能因有技术更先进的同类设备出现,或因技术进步使同样设备的价格下降而贬值,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如果遇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