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赔偿吗(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赔偿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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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哪些主张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或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还有没有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同时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俗称“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平时没有年休假,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哪些主张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或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还有没有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同时主张?很多劳动者在面临这个问题时,都比较挠头,网上的各类相关信息也比较碎片化,律师的建议也是各不相同。为了解决劳动者的这一烦恼,郭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将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赔偿项目进行整理归纳,相信大家通读全文后,一定会有所收获!说不定,连请律师的钱都省了呢?

一、劳动者被辞退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俗称“经济赔偿金”)。由于篇幅有限,关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形,可以看一下郭律师的其他文章,本文不再赘述。

二、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时,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日有延长工作加班的情况,可以主张150%标准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时,可以主张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有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可以主张300%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切记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加班证据,平时要尽量收集加班的证据,工作记录、工作聊天截图、工作成果、录音录像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够证明加班时长就行,

如果没有任何加班证据,加班费很难被法院支持。

三、劳动者存在未休年假情形,可以主张年休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就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劳动者平时没有年休假,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年休假一般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可能无法主张太长时间的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劳动者可以主张尚未领取的绩效奖金、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年终奖等劳动报酬;

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等方式约定,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类似于绩效奖金、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年终奖不再发放了。很多劳动者都误以为,自己无权主张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条款无效。至于用人单位的拒不发放行为是否被法院支持,还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总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阶段,很多劳动者的诉求经常会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郭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补缴社保这个诉求本身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

只有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并要求企业赔偿社保损失时,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得利之债)。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正常的处理流程是: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者找社保中心行政行使监督强制措施——单位拒不执行——社保中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冻结单位账户等。

由此可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任主体是社保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也是社保中心,而非劳动者本身。这回大家明白为什么,法院不受理该项诉求了吧,如果如果社保中心不作为,劳动者只能找社保中心的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六、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应当赔偿劳动者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此时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七、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失业金,可以主张失业金损失;

当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可以领取失业金。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其办理失业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具体可以仔细阅读《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劳动者存在工伤情形时,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很多劳动者在职期间曾经发生过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已经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而言,在职期间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只能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才能领取。因此对于存在工伤事故的员工,离职时千万不要忘记了该项诉求。

九、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

郭飞律师受篇幅所限,无法逐一详解,只能抛砖引玉简单列几个赔偿项目,供大家参考:

9.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疗、工伤、生育津贴等报销费用。10.因用人单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就业的损失。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赔偿金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赔偿金吗

1、如果出现如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索要经济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注意。

离职后还能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主观:

劳动者离职1年内,都是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 拖欠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一、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1、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样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可以赔付工伤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赔付工伤的条件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要求我赔偿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社会保险!

并且按照今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补双倍工资!

1 违法解约赔偿后不再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 不建职工名册最低罚2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赔偿

法律主观:

如果劳动者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能要求赔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其两个月的工资;或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与本人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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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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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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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法如下: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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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一份违法吗)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如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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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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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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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怎样才算生效(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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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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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合法但已经签了怎么办(劳动合同不合法但已经签了怎么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按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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