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相对性(工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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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单式联运合同等。

一、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劳务分包合同中,很多都会存在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合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劳务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工程的承包方(也就说常说的大甲方)来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其实法律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若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若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的保护。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相关规则、制度的基础,也是合同法领域乃至私法理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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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主要表现:

涉他合同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涉他合同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 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也是一个典型的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经过定作人同意,但是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规定在合同法第317、318条,多式是指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与各区段的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债的保全。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者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各国民法也多有类似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即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于租赁物的受让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 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强调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是对合同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新发展。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尽管第三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义务方对第三人的义务是以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为内容,对第三人也不成立无因管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该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责任的效力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债权不可侵性 。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其他散见于特殊合同领域的情形。 (1)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这里的“第三人”事实上是分包人,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法律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法定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 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 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人。(3) 单式联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是需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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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租赁房屋之后再行转租也成为实践当中的普遍现象。本题情形与实务联系密切,涉及合同相对性在转租合同中的适用,以及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承租人将其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就出现了两个租赁合同: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两个合同是独立存在的。也即,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房屋转租合同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及出租人同意转租为前提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但处理涉及转租的案件时,尤其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案件,应当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租赁合同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以此维护合同交易稳定。

另外,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当承租人违约或租赁期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此时法院一般会将次承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一并处理,判令承租人腾退房屋,一并判令第三人腾退房屋。但这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主要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便利诉讼。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法律规定包括:1、合同的效力,合同仅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合同的责任,仅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仅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一般不及于第三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约束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转让(合同法第 80 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 84 条),

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四)、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加害给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例如:甲买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导致人身伤亡,这时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只能产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甲不能向厂家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当然,甲可以向厂家主张侵权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五)、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 224 条。

例如:甲将自己的一间空房租给乙居住,乙能否不经甲同意,就将房屋转租出去?

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租赁合同是建立在一定的人身信任基础上的,因此乙转租要经过甲同意,

比如乙将房屋转租给丙了,这里要注意,转租后,形成了两个完全独立的租赁合同,甲乙之间是一个租赁合同,乙丙之间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租赁合同,这两个租赁合同中各自有各自的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

再比如甲租给乙, 1000 元 / 月,乙转租给丙, 1200 元 / 月,甲能否主张乙转租后多获得的收益?

这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都是独立的。

如果丙住进去后,将房屋部分毁损,这时也只有乙才能向丙主张责任,丙也只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这里也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然,甲也可以基于侵权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六)、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以及合同法第 254 条,这里,承揽合同也是一个典型的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经过定作人同意,但是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还是合同法第 121 条的应用。

( 七 ) 、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 317 、 318 条,多式是指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与各区段的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二、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一)、合同保全,规定在合同法 73 、 74 条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权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 272 条第 2 款,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 313 条,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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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问题一:什么叫合同的相对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娘舅解决家庭纠纷机制也同样如此,该制度也只是解决外甥家内部纠纷,而通常不能参与外甥家与他人发生的纠纷。

问题二:什么是合同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即不为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因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该义务方可生效。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效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内容相对性派生出来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因为履行辅助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不论该履行辅助人是否有过错。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为,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买卖不击破租赁

买卖不击破租赁,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承租人根据其先与出......>>

问题三: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能够。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事实上是分包人,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增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责任心,法律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分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是需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

问题四: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主体相对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内容相对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责任相对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五:请问一下什么叫做合同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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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理弗整个债权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许多问题都源自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上的偏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娘舅解决家庭纠纷机制也同样如此,该制度也只是解决外甥家内部纠纷,而通常不能参与外甥家与他人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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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合同相对性的理解。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缔约双方,缔约双方在法律上叫做甲方、乙方。甲方和乙方就是合同当事人,他们就是合同的相对方。冯小刚有一部电影叫做《甲方乙方》,其实这部电影就是演一合同,这部电影演的是“好梦一日游服务合同”,您有什么愿望实现不了,我们公司负责为您打理,弄出一个气氛场子来,让您找到实现理想的感觉。比如说里面有一个人想当 *** 王子,遇到一个 *** 的公主,里面有一个李琦扮演的大胖子的老头,想找革命烈士打死都不说的感觉,结果我们就给您搞一个刑场,监狱拷打你。这个电影演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甲方乙方。你掏钱我们给你提供服务,合同只强调你和我,没有第三方。有第三方也是极少的例外,而且第三方也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才能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不能给第三方设定义务,第三方也不能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就比如说我们看奥运会,奥组委就是门票的发售方,而我们观众就是买方,如果你买了奥运会开幕式的门票,你就有资格进入鸟巢,看鸟的表演,当然,你也只能进鸟巢,不能进狗巢。

问题七:请问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

有两层涵义: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问题八: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两造当事人有约束力,一般不得约束当事人之外的人。

问题九:合同的相对性和撤销权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代位权被视为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的突破。

一般地,合同相对性包括三点,第一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存在于订有合同的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他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中设定的义务;第二是合同内容或者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由合同设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是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义务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违约人,任何第三人不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全因债务人积极作为而削减的财产时,债权人凭借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撤消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是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问题十: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这个包含很多,建议你还是问一下度娘看一看

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仅在合同各方之间产生效力,即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和责任,仅限于合同各方之间,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1.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关系只在合同各方之间产生效力,合同主体之外的人无权干涉合同关系,也无权要求合同的履行。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那么,除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第三人无法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2. 第三人的权利受限:

根据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通过合同要求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第三人希望获得合同的权益,通常需要与合同各方另行签订合同,而不能依赖于原有的合同关系。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合同各方之间的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解除。第三人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改变,也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合同的效力局限:

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各方之间,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如果甲方和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租金支付义务仅限于甲方和乙方之间,租金的收取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 法院裁判的限制:

根据相对性原则,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通常只具有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法院通常只能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定,而无法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合同各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保障了合同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的存在,为合同关系的形成、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维护了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合同各方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遵守合同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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