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中无偿行为是多数(民事法律行为中无偿行为是多数对吗)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合同: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2. 捐赠:捐赠是指自愿把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捐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需要捐赠人的真实意愿和受赠人的接受。
3. 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在死后通过遗嘱把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需要遗嘱的真实意愿和遗嘱的合法性。
4. 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婚姻是一种双方意思表示的行为,需要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5.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之间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是一种双方意思表示的行为,需要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6. 继承: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规定,将其财产转让给其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需要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和继承权的合法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还有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中无偿行为是多数对吗
民事法律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相应地,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也是不同的。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相应地,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也是不同的。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的,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孤立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各自虽然都有意思表示,但是,彼此不能一致的,均不成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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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为代表。
在社会生活实施中,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于特定民事领域中的少数民事法律行为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应地,民事立法对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规则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意义上,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重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比如,对于标的物的质量和权利所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承担的,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则一般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一)诺性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page]
(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由此可见,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则必须是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依法或依约定交付实物时才成立。应当注意,交付实物的行为在这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其在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是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的履行行为。而其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条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日益普遍,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下,从而只要法律没有对行为的形式直接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就都属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表现其行为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page]
无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要不要进行赔偿
无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在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针对无偿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参考无偿保管和服务的法律,作为比较典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