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法律规定(民法典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法律规定)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吗
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关于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吗
1、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基于特殊性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
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主观: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共有的 房屋出租 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 》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只是一个法术语,并不是法律概念。优先续租权需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很多人会在租房的过程中,把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混为一谈,是一种合同交易中的误解。我国法律只规定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优先购买权限制性保护的发展及其应用
基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性,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保护需求.
从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来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部分承租、整体转让情形.当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与一起出售的其他房屋相分离明显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时,承租人不得就其承租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出租人出售成套房屋或必须将房屋整体出售情形.
2、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人身关系低价出售房屋情形.如果出租人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价出卖房屋是基于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如亲朋好友、单位职工等,离开该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不愿出卖房屋或不愿以明显低于市价价格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在此情形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房屋非基于买卖而发生权利转让的情形.如赠与、遗赠和继承场合;另在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征收、征用等情形,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是基于公法手段实现,此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4、租赁房屋基于"视为出卖"的情形.(1)出租人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因企业的收购、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房屋所有人,出租人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此类情形下由于出租人的目的不在于通过出让房屋所有权而取得价金,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将房屋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的互易场合,如果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得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3)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或出租人以房屋抵债情形,因出租人的目的是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实现抵押权的消灭或代替金钱的给付,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